笔者通过在最高人民裁判文书网上搜索相关知识产权相关案例,发现在河南省出现不少企业作为被告的案例,主要特征是,一些大型的公司开始在河南省整个区域内提起批量诉讼,针对一些商标侵权,搭便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维权,而且众多本地公司承担侵权责任;本案就是一个郑州市的一个酒店,因为起的名字“好如家”与“如家”较为相似,最终被判侵权,具体案情如下:
裁判要点
虽然企业名称和注册商标的法律性质并不相同,也分别属于不同的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注册,但是二者均属于商业标识的范畴,在商业经营活动中均可以在相关公众中起到区别商品和服务来源的作用。因此,郑州好如家公司在申请企业名称注册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对他人经过经营使用的文字注册商标或者未注册的驰名商标进行合理的避让。本案中,郑州好如家公司于2006年2月20日注册成立,而涉案商标系2003年3月21日注册,郑州好如家公司注册在后并将“如家”作为企业字号,具有攀附涉案商标商誉的主观故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容易使相关公众将郑州好如家公司的宾馆服务误认为是和美酒店公司的如家酒店服务,郑州好如家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基本案情
上诉人(一审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5179号5幢2层D座。
法定代表人:孙坚,执行董事。
上诉人(一审被告):郑州好如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燕风路西熊耳河南伟业财富中心3幢11层110001号。
法定代表人:陈惠君,总经理。
上诉人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美酒店公司)因与上诉人郑州好如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好如家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称一审法院)(2018)豫01民初14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04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和美酒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君,上诉人郑州好如家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松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事实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唐人酒店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于2003年3月21日经核准注册了第3052162号“如家”、第3052163号“如家”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2类,包括饭店、餐馆、旅馆预定、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等。
郑州好如家公司于2006年2月20日注册成立,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酒店管理及策划服务;家政服务;住宿;小百货;炒菜(限分支机构经营)。郑州好如家快捷酒店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3月29日,系郑州好如家公司的关联公司,其授权许可郑州好如家公司使用“好如家”字号,该字号于2004年10月19日经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册。
2005年7月25日,郑州好如家快捷酒店有限公司将郑州市解放西路138号房屋租赁给上海如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使用,前者同意后者在郑州市区域范围的工商局注册“郑州如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或相关名称时提供相关认可文件,并积极协议后者完成公司注册。
2006年1月25日,河南如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梁日新,股东为上海如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如家和美酒店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初始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解放西路138号。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和美酒店公司的起诉是否超出诉讼时效;郑州好如家公司使用的服务标识是否构成涉案商标的近似商标;郑州好如家公司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如家”二字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关于郑州好如家公司使用的服务标识是否构成涉案商标的近似商标。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本案中郑州好如家公司使用的“好如家”文字标识与涉案“如家”均用于酒店经营,二者相比,虽然前者为三个汉字,后者为二个汉字,但后两个字均为“如家”,含义相近,且“如家”系驰名商标,该商标已经被广大民众所熟知,“如家”标识前方加上“好”字不足以引起普通民众的视觉注意,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好如家”来源与“如家”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故两者构成近似标识。综上,郑州好如家公司侵犯了和美公司的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故和美酒店要求郑州好如家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理由成立,予以支持。
关于郑州好如家公司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如家”二字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本案中,和美公司的第3052162号注册商标为“如家”,郑州好如家公司的企业字号有“如家”文字。郑州好如家公司的企业字号注册登记时间为2006年,晚于和美酒店公司涉案商标核准注册时间。郑州好如家公司作为经营者在明确知晓和美酒店公司涉案商标的情况下,不仅不进行合理的避让,反而将和美酒店公司注册的“如家”字样登记为自己的企业字号,主观上存在故意攀附和美酒店公司企业商誉知名度的主观恶意,并实际造成了相关公众对于郑州好如家公司与和美酒店公司关联关系产生混淆误认。郑州好如家公司登记注册“好如家”企业字号,引人将“如家”标识误认为是和美酒店公司经营,违反了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经营原则和市场经营者应共同遵循的商业道德,客观上侵害了和美酒店公司享有的商誉,获得了不正当的商业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和美公司要求郑州好如家公司变更企业名称中“如家”文字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理由成立,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损失数额问题。本案中,因和美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因侵权所受损失和郑州好如家公司因侵权所获利益的数额,综合考虑郑州好如家公司侵权行为的方式、主观过错程度、持续时间及获利状况、诉争商标的知名度及和美公司为制止上述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本案的赔偿数额为50000元。
二审判决
本院二审期间,根据各方当事人上诉、答辩情况,并征询当事人意见,本院归纳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郑州好如家公司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如果构成,责任应当如何承担?
本院认为:一、关于郑州好如家公司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问题。本案中,涉案注册商标“如家”虽是描述性文字,但具有区别服务来源的显著性特征,为相关公众所知悉。郑州好如家公司明知其经营酒店服务业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范围相同,仍将“好如家”文字标识用于酒店经营,“好如家”与“如家”在文字、读音、含义方面近似,易造成相关公众误认为郑州好如家公司与和美酒店公司经营的“如家”酒店具有特定联系,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导致市场混淆,故郑州好如家公司的行为侵害了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关于郑州好如家公司将“如家”作为字号使用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问题。虽然企业名称和注册商标的法律性质并不相同,也分别属于不同的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注册,但是二者均属于商业标识的范畴,在商业经营活动中均可以在相关公众中起到区别商品和服务来源的作用。因此,郑州好如家公司在申请企业名称注册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对他人经过经营使用的文字注册商标或者未注册的驰名商标进行合理的避让。本案中,郑州好如家公司于2006年2月20日注册成立,而涉案商标系2003年3月21日注册,郑州好如家公司注册在后并将“如家”作为企业字号,具有攀附涉案商标商誉的主观故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容易使相关公众将郑州好如家公司的宾馆服务误认为是和美酒店公司的如家酒店服务,郑州好如家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关于责任如何承担的问题。和美酒店公司请求郑州好如家公司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包括停止侵权、变更企业字号等。如前所述,郑州好如家公司实施了侵犯和美酒店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应当承担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一审法院判决郑州好如家公司立即停止侵犯第3052162、3052163号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同时,郑州好如家公司将和美酒店公司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如家”文字注册为企业字号,使相关公众误以为其提供的服务来源于“如家”文字注册商标权利人,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一审法院判令郑州好如家公司停止使用含有“如家”文字的企业字号并无不当,本院亦予以维持。关于赔偿数额问题。一审法院综合考虑“如家”注册商标的知名度、郑州好如家公司的主观过错、经营时间、经营规模、经营地点及和美酒店公司的维权支出,酌情确定赔偿费用50000元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郑州好如家公司与和美酒店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使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4850元,由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13800元,由郑州好如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0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笔者建议,随着法治建设的日益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提升,知名度高的公司、商标持有人已经不再对一些侵权行为坐视不理,而是积极维权,争取赔偿,这里面涉及到著作权、商标权以及专利权,任何一个企业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审查,是必然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