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检察官讯问犯罪嫌疑人
“快递提取”软件运行截图
2017年5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六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典型案例,其中包括山东省新泰市检察院办理的鲁山等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该院通过监督公安机关对漏犯进行立案侦查,发挥了法律监督职能,向公民普及了个人信息司法保护相关法律知识,警醒公众遵纪守法、提高保护意识,也为各地检察机关办理相关案件提供了参考。
2017年9月22日,新泰市法院作出判决,鲁山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罚金一万元;王杰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三万元;王辉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宣判后,三名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
上线:盗取信息易如反掌
2016年5月11日,山东省新泰市公安局接到群众匿名举报,称某小区有人在网上出售大量公民个人信息。接到举报,公安机关立即出警,在现场抓获了犯罪嫌疑人鲁山和王杰,并在查获的电脑、手机及移动硬盘中发现了大量公民个人信息。新泰市公安局经审查,于当日对该案进行立案侦查,犯罪嫌疑人鲁山、王杰对通过网络买卖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作为买卖个人信息利益链的上线,王杰的qq昵称是“春天的燕子”。他于1990年出生于湖北省一个农村家庭,小学毕业后就在社会上自谋生计。在网上闲逛时,他经常看到一些个人信息数据的推销广告,觉得这是一个不错的“商机”,于是“入行”。2016年1月,他开始买卖公民个人信息,那时他获取的信息数据主要是从qq群里购买。
一个月后,王杰在网上买卖个人信息时认识了鲁山。他们在网上交易了两三次,总交易量3万余条。合作愉快,两人渐渐熟悉,开始交换数据,实现所谓资源共享。
2016年5月,王杰正要和鲁山合作,将“快递提取”软件提供给鲁山,结果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两人落网的那一刻,鲁山的电脑还在用“快递提取”软件提取数据。
王杰的电脑及移动硬盘中存储着超过一千万条公民个人信息。和最初主要在QQ群里购买不同,这些信息都是他用一个软件批量下载的,可以说是“鸟枪换炮”了。据王杰供述,其电脑中的“快递提取”软件是在QQ上花500块钱找人做的。利用这个软件,可以提取到快递单号、姓名、电话、住址等信息,并自动生成一个TXT文本。原来,替王杰做软件的这个人,通过“黑客”技术破解了某快递公司的快递管理客户端,使“快递提取”软件具备了批量下载该公司客户信息的功能。
遗憾的是,王杰并没有这位“黑客”的联系方式,也无法从QQ好友中将其辨认出来,警方无法顺藤摸瓜揪出此人。据办案检察官介绍,互联网+时代利用网络漏洞违规操作牟利,已成为新的违法犯罪渠道,不法分子利用这种办法获取的个人信息量非常大。目前,很多快递网站都存在技术漏洞,“黑客”侵入后,通过登录网站后台获取网站数据库的访问权限,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易如反掌。
中间商:足不出户来钱快
鲁山是这条买卖个人信息利益链上的中间商。他出生于1989年,开过饭店,也跟着别人打过工。和王杰一样,鲁山也是上网时发现有人在QQ群里发布各类小广告购买公民个人信息,觉得用这种方式赚钱足不出户来钱还快,就开始在网上买卖起信息数据。
鲁山常在QQ上搜索“个人信息”“数据交流”等群体,再选择合适的加入进去。据鲁山供述,这些群里总有许多人打广告出售个人信息。比如,在QQ的搜索项中输入“面单”一词,就会出现多个群,像“某某快递公司保健品数据面单群”这样的QQ群,主要就是销售通过该快递公司购买保健品的客户信息资料。
鲁山在网上买卖公民个人信息,其上线除了“春天的燕子”——王杰,还有“胜者为王”“汉献帝”等人。就信息类别来说,他购买的主要是物流信息,具体包括“成单”和“面单”两种,“成单”是表格形式,“面单”就是快递单据的扫描件。不论哪种,内容均涉及网购者的姓名、住址、电话、购买的物品数量及时间等。网上卖家会按购物品种的不同对这些信息进行分类,如保健品类、酒水类等。
各类数据信息因“品质”差异,价格也分三六九等。数据信息日期越近,卖出的次数越少,价格也就越高。“面单”信息因为更准确,价格也比“成单”更高。日期新的完整的“面单”,最高可以卖到5块钱一条;而一些上万条打包的,多是时间太久的单号,有可能已经被别人用过,才几分钱一条。鲁山一般是花五毛到八毛钱的价格买入数据信息,然后再以每条八毛到一块钱的价格卖出去,赚取差价。
鲁山购买的数据信息以保健品类居多,其销售对象也主要是一些电话推销人员,这些推销员希望获得更多购买过相关产品的客户信息,以便“精准”推销。
下线:即买即用轻松获利
在鲁山与其下线的QQ聊天记录中,办案检察官发现一个昵称叫“甄嬛”的涉案人,经侦查确认,该人真名叫王辉。
王辉出生于1980年,中专毕业后在农药厂上过班,也干过保险等工作,一直是自谋职业。之前当保健品推销员时,因为生意不景气,为尽量拓宽客户群,王辉想到了电话推销,就在QQ群上搜索,联系上鲁山。
2014年下半年,王辉开始从鲁山手中购买数据,两人主要使用支付宝进行交易。根据侦查机关补充的鲁山与王辉的支付宝交易记录,显示两人交易数额达6万余元。王辉对此供认不讳,承认从鲁山手中购买了7万多条公民个人信息,但所购数据都已被她销毁。
王辉从鲁山手中购买的均是中老年人购买保健品的信息。她购买这些信息后,就组织话务员与这些中老年人进行联系,推销保健品。因其行为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新泰市检察院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公安机关及时对王辉作出立案决定。当时王辉正值孕期,公安机关对她采取了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无良快递:也要分一杯羹
现实中,为获取不当利益,一些快递员利用工作便利出售个人信息,甚至有一些快递公司员工将个人拥有的登录公司网络的权限以及相关账号、密码提供给“信息贩子”,助长了公民个人信息的泄露。
审查案件时,办案检察官仔细研究鲁山的供述,发现某快递公司老板给鲁山开了个工号,还给了他一个软件,使用这个软件可以查看这家快递公司面单上包括寄件人和收件人名称、电话号码以及购买的物品种类等多种信息。当然,有别于前文提到的“快递提取”软件,这个软件做不到那么高效,只能一条一条地复制客户信息。作为回报,鲁山给了这家快递公司老板5000元钱。
王杰也在供述中提到鲁山曾给过他该快递公司的两个工号,可以用来登录网站后台查询信息。侦查机关掌握的鲁山与该快递公司员工的QQ聊天记录也涉及这一内容。快递公司作为物流企业,掌握大量公民个人信息,这种出卖工号的行为也涉嫌犯罪。该案在审查批捕阶段,考虑到此嫌疑人身份尚不确定,同时,也不确定鲁山使用快递公司工号提取了多少数据,新泰市检察院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建议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涉及网络知识,专业性强,犯罪嫌疑人作案手段隐蔽,通过网络交易涉及人员众多,其身份虚拟且经常变换,交易成功后一般都会销毁证据,这些都给证据的收集和固定带来困难。因证据不足,这家快递公司涉嫌犯罪的事实难以确认,公安机关最终未移送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深挖利益链条不放松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市场经济日渐发达,公民个人信息已经成为一种重要的商业资源。由于犯罪成本低、市场需求大等原因,犯罪分子为追逐不法利益,通过互联网联系,很快形成犯罪网络,打造出买卖公民个人信息的地下产业和黑色利益链。在这条利益链上,既有源头的供给者,也有促成交易的中间商,还有下游的购买方,他们利益交织,关系错综复杂。同时,参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分子大都比较警觉,一旦上线联系不到,就会迅速删除已经存储的信息数据及相关聊天记录,而且很多情况下已经销毁的数据难以恢复。因此,打击这类犯罪必须揪住链条上的一点迅速上查下探,挖出上下线,才能实现最好的办案效果。
鲁山等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办理期间,正值刑法修改,《刑法修正案(九)》取消了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统一合并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但因当时该罪缺少相关司法解释,司法实践中遇到一些难题。
2016年6月16日,新泰市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鲁山、王杰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办案过程中,该院提前介入,适时引导侦查,对已经形成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证人证言仔细审阅,同时查看了侦查机关扣押的犯罪嫌疑人电脑中存储的公民个人信息,就取证方向和证据的收集、固定向侦查机关提出一系列建议,如固定公民个人信息数据、资金往来账单、“快递提取”软件,制作电子物证检查笔录等。办案检察官还发现某快递公司和王辉均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遂启动了立案监督程序。新泰市公安局对该快递公司和王辉以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立案侦查。
2016年11月28日,新泰市检察院以王杰、鲁山、王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提起公诉。
值得一提的是,2017年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力加强了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使精准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成为可能。
案后说法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李娴娴
我国刑法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鲁山、王杰、王辉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情节特别严重。
随着信息网络的发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也日益严重,而且继电信、房地产、银行等传统行业之后,快递行业成为新的公民个人信息泄露重灾区,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安全隐患。公民个人信息的泄露,轻则使被泄露者受到电话、短信的骚扰,重则可能为犯罪分子实施诈骗、敲诈勒索、绑架等犯罪提供方便。买卖个人信息赚取不正当利益,严重破坏了社会诚信体系,突破了道德底线和法律底线,应当坚决予以打击。
身处网络时代信息洪流之中,每个人的个人信息在“信息贩子”手中仅以几毛甚至几分钱出售,个人信息安全已成为一个全社会高度关注的热点问题。对此,银行、网络支付平台、物流快递公司等机构应当加强管理,对员工进行职业道德和相关法律培训,提高管理系统安全防范等级,建立自查、督察和责任制度。公民在日常生活中也要增强信息安全保护意识,收到快递包裹应及时销毁物流单上的联系电话和住址,一旦发现个人信息泄露,要勇于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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