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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案我叫老柳,男,67岁,初中学历,无业。
2018年6月份的一天,我在东方红广场碰见了我之前认识的朋友老韩,闲聊时,老韩给我说他的姐夫哥是焦作市人社大厦的科长,能办理退休,说以后有谁想办退休的话,他可以帮忙。
过了几天我一个朋友小A给我说想办个病退,因为他患有脑梗,我这时想到了老韩,就把这个事给小A说了,小A就让我帮忙联系下老韩,算是让我当个中间人来帮小A来办退休,因为小A有病,说话说不清,自己没法去办理。我把这事给老韩说了,老韩说办这事得25000元,小A也同意了。
两天后,小A媳妇从武陟坐车到铜马汽车站那,把25000元现金带给了我,我拿到钱之后就给老韩打电话,把这25000元现金给了老韩,当时我还让老韩给写了个收条,然后他说没问题,回去等着好消息吧,之后我就离开了。
到9月份的时候,老韩给我打电话说上次给的25000元不够,还需要5000元,说这个钱是医院体检用的。我给小A说了还要5000元之后,小A说那段时间手头比较紧张,让我先帮忙垫付了,等全部办好了就把钱给我。过了几天,我在东方红广场把我的4300元现金给了老韩,那时我还问老韩“还需要钱不,要是还需要钱就不办了,你抓紧时间把人家的事办了”,老韩说“不需要钱了,但是这5000元你得补上”。那次我只给了老韩4300元,就是让我再凑700元的意思,我也同意了。到了第二天,老韩给我打电话说让我再给他1300元,我问这钱是干什么的,老韩说把那5000元补齐,还有600元是请领导吃饭用的,还说这钱补上很快就办好了,办不成全部退款。我听他这样说就同意了,然后和小A媳妇商量了下,我自己又拿了1300元现金在东方红广场那把这钱给老韩了,这一共三笔钱我都让老韩给我写有收条。
之后就不再听到老韩说啥办退休的消息了,我和小A媳妇也一直给老韩打电话问办的咋样了,老韩每次都说正在办。后来电话打的多了,估计都快一年了吧,我也就知道老韩估计也办不成这事,我就问他要退款,老韩还是说事快办好了,再等等。后来小A也一直给我打电话说这个事,一直催我,我没有办法就自己垫了25000元给了小A。
后来我又给老韩打电话的时候,老韩说那25000元他借给别人了,等啥时候别人把钱还给他,他就退给我,我听他这样说我也没办法,就只能一直打电话催他,后来老韩就不怎么接我电话了,我觉得老韩就是骗我钱的,我就来报警了。
供述我叫老韩,男,56岁,小学肄业,小学肄业后一直打工、现在无业。
大概就是2018年天热的时候,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因为我跟老柳关系比较好,经常在一块聊天,我以前给老柳说过我姐夫在焦作市人社大厦上班,主要是办理退休业务的,说有什么办理退休需要帮忙的话可以找我。后来有一天,老柳跟我说他有个朋友想要办理病退,问我能不能帮帮忙,我当时觉得我能找人帮助他办成这个事,还能从中挣点钱花,就答应了。
当时我跟老柳说办理病退下来需要5万元,多退少补,老柳当时也没有说什么。到了第二天老柳跟我联系说他准备了25000元现金给我,让我用来跑关系,当时我们两个约定见面后老柳把25000现金给了我。
当时老柳给我说是帮助一个叫小A的男的办的,但是小A我没有见过面,只通电话,老柳说小A得了脑梗,说话行动都不方便。我收到老柳的办事费25000元现金之后,又过了好长一段时间,我给老柳说给我的办事费不够,要办就快点再掏点钱,赶紧办,要不办就算了,然后我就又给老柳说让他提供他那个朋友的病历,顺道再拿点钱。没多长时间老柳就给我4300元,当时我记得向老柳要5000元,但是老柳没有那么多钱就先给我了4300元,我收到这笔钱之后,我还催着他说让他抓紧再凑点钱,因为我害怕办事不够。后来又过了几天,老柳又给我了1300元现金。
后来,老柳就一直催着我帮助他朋友办理病退的事情,再到后来我就一直让老柳再给我点钱,凑够5万元,但是老柳不给我钱了,也不办了,让我退钱,之后就一直联系我退钱。一共收了老柳办事费30600元。我给老柳打过收条,但是这些收条都是老柳后来写好让我签字的,我也承认这些收条。
我没有帮助他朋友办理病退,因为当时我说要让他凑够5万元,但是老柳一直没有凑够5万元,我就没有给他办这件事。
当时老柳给我这三笔钱之后我都花了,有一部分是还账了,还有一部分是我赌博输了,还有一部分用于日常开销了,他让我退钱我就没钱退给他了。
我确实有个姐夫原来在焦作市人社大厦上班,现在已经退休了,他是我四姨的闺女女婿,平时我们关系一般,就是个亲戚关系,这个事情我没给他说过。
判决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份,被告人老韩虚构自己有帮人办理退休的能力,以办理退休为由诈骗被害人老柳30600元,另查明老韩还以相同手段骗取小B办理退休费用22000元,以上共计诈骗人民币52600元,后老韩将诈骗所得款项用于赌博、还账和日常消费。
法院认为,被告人老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判决老韩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责令老韩退赔两被害人52600元。
普法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011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