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定边县新乐小区购置型保障房销售方案》已经县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定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26日
定边县新乐小区购置型保障房销售方案
为推进我县购置型保障房的销售管理工作,解决我县城镇中等及以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确保购置型保障房销售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有序进行,根据《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共有产权住房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14〕306号)等文件精神和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销售方案。
一、房源信息
定边县新乐小区购置型保障房位于县城东环路西侧、北环路南侧的新乐小区,共有房源1308套,预留64套(12号楼)用于拆迁安置使用,本次销售的房源共1244套,总面积157301.55㎡,均价2600元/㎡(土地成本为101元/㎡;前期费用为245元/㎡,主要包括:勘察、设计、三通一平、预算造价、相关检测、监理等;建安成本为2068元/㎡;附属配套工程为186元/㎡),根据报名审核情况确定房源投放数量,楼层价格详见附表。
二、销售对象
本次购置型保障房销售对象为城镇中等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且无房的大学生和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优先保障具有定边县行政区域内户籍的申报家庭。
三、申请条件
(一)城镇中等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购置型保障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取得本县非农业户籍满1年;
2. 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不超过我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中等收入线(31385元);
3. 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本县城区无房产或人均住房面积不超过18平方米;
4. 申请购置型保障房以家庭为基本单位,每个申请家庭只能推举其中一名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家庭其他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
5. 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二)新就业且无房的大学生申请购置型保障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参加工作时间不超10年(含10年,从参加工作时间的次月起计算);
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持有分配、录取文件),并参加我县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中的至少一项;
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本县城区无房产或人均住房面积不超过18平方米。
(三)外来务工人员申请购置型保障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 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不超过我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中等收入线(31385元);
3. 申请人在本县城区范围内实际居住和工作,并与同一用工单位连续签订满6个月的劳动(聘用)合同;申请人是自主创业的需实际在本县城区有固定经营场所,并连续经营满6个月;
4. 由同一用工单位连续缴纳满6个月的社会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中的至少一项;申请人是自主创业的营业执照在有效期内且满6个月;
5. 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我县城区无房产或人均住房面积不超过18平方米。
(四)有下列情形的不得申购本次购置型保障房
1. 规定报名开始之日起前1年内在定边县城区有房产交易行为(买卖或赠予)的;
2. 在定边县城区已经享受返还安置房或移民搬迁房的;
3. 虽未在不动产部门办理产权登记,但实际拥有人均住房面积超出18平方米的;
4. 申请人属在校学生、现役军人和服刑人员的。
四、申购程序
(一)公告
县新乐小区保障性住房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销售报名前将售房信息通过政府网站和定边县电视台等有关媒体向社会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房源信息、户型面积、申请条件、销售价格及报名时间等。
(二)报名
1. 报名时间:以销售公告发布的具体报名起止时间为准,本方案规定内容所涉及新就业、外来务工、自主创业(营业执照)、婚姻、户籍、房产等年限时间节点,从方案印发之日开始计算。
2. 报名地点:城镇中等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到户籍所在地社区报名;新就业且无房的大学生到就业所在地的乡镇或社区报名;外来务工人员到现居住地社区报名。
3. 申请方法:申请人在销售公告规定的申请期限内,到报名地点领取《定边县购置型保障房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将填写后的《申请审批表》和需提供的申请材料一并提交相应报名受理处审核。
4. 报名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购置型保障房申请审批表;
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有效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或丧偶证明等)原件和复印件,近期一寸红底免冠照片一张;
(3)申请人家庭收入证明和住房证明(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由单位出具,无工作单位的由实际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社区出具);有住房的需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和复印件;
(4)新就业且无房的大学生还需提供毕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持有分配、录取文件),定边县职工基本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基本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中的至少一项);
(5)外来务工人员还需提供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复印件并加盖务工单位公章(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中的至少一项);自主创业的需提供《营业执照》以及固定经营场所的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和复印件;申请人非本县户籍的需提供本县公安部门办理的暂住证(居住证);
(6)其它需提供的材料。
(三)初审、公示
1. 报名受理处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审批表》及其提供的相关材料真实性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走访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情况进行核实初审,初审通过后由经办人、负责人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将结果公示,公示期限为3日。公示期间对公示申请人有异议的,举报人必须实名举报,否则不予受理。对公示无异议或经调查、核实,举报不实的将申请人的初审材料及公示结果报定边街道办事处或各乡镇人民政府。
2. 其他未设社区的乡镇,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公示,公示无异议或经调查核实举报不成立的,由经办人、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与汇总表(纸质和电子版)等相关材料报县住房保障中心。
(四)复审、公示
定边街道办事处或各乡镇人民政府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审核通过的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3日。公示期间对公示申请人有异议的,举报人必须实名举报,否则不予受理。对公示无异议或经调查、核实,举报不实的由定边街道办事处或各乡镇人民政府经办人、负责人在《申请审批表》签署复审意见并加盖公章,将所有申请、审核材料以文件形式报至县住房保障中心。
(五)终审、公示、确定购房人
县住房保障中心收到复审材料后,会同相关单位对申请、审核材料进行终审核查,相关部门将核查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至定边县住房保障中心。终审合格的由定边县新乐小区保障性住房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提交县新乐小区保障性住房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核准确认后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3日。公示期间对公示申请人有异议的,举报人以实名方式举报,否则不予受理。对公示无异议或经调查、核实举报不实的确定为购房人,由县住房保障中心向购房人核发《选房通知书》,该通知书作为购房人参与选房的唯一凭证。
(六)选房
购房人按照公示顺序抽取选房顺序号,再按选房顺序号依次进行认购,认购后发放相对应的房源卡。放弃选房资格的按选房顺序号依次递补,因房源不足未选到住房的申请人优先轮转至下一期购置型保障房选房程序中。
(七)房款交付及房屋交接
1. 取得房源卡后,购房人到定边农村商业银行各支行一次性缴纳全额购房款,需要办理房屋贷款的须一次性缴纳房屋总价40%的购房首付款(收款户名为:定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账号为:2710 0303 0120 1000 0164 05),并在15个工作日内,持身份证、户口本、房源卡和缴费票据(写清房号)等原件,到县城市投资经营有限公司签订《定边县新乐小区购置型保障房购房合同》(以下简称《购房合同》),逾期未签订购房合同的,视为放弃。
合同签订后,购房人按有关规定及时缴纳住宅专项维修基金和契税等费用,其中持《购房合同》到定边农村商业银行城关支行一次性缴纳住宅专项维修基金(必须写清房号,认购人姓名),缴纳标准为90元/㎡,缴纳后将交款凭证交住建局物业股审核。需贷款的购房人到定边农村商业银行城关支行或住房公积金办理房屋贷款,贷款期限为60天,过期视为放弃;办理房屋贷款的购房人因个人原因无法办理贷款的,须全额交清房款。房款及相关费用交清(或贷款到位)后,携带《购房合同》、审核后的住宅专项维修基金和契税完税缴费凭证到县住房保障中心办理入住手续。
2. 房屋交付使用后,购房人持身份证、《购房合同》、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缴费凭证、契税完税证明等材料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不动产登记或抵押手续。不动产权登记证书必须注明“购置型保障房”的字样,相关费用由购房人承担。
3. 申请人家庭承租直管公房的,在签订合同后,需与公房管理单位解除租赁关系,并按合同约定退出公房交由相关单位进行管理;享受租赁型保障房的购房人在取得房屋钥匙后,须在6个月内终止租赁合同并退出所承租的租赁型保障房(办理腾退手续时,结清相关费用)。
五、相关问题说明
(一)购房人选房、购房和交付房款必须按规定时限和程序办理,逾期不履行有关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取消其购房资格,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任何保障性住房。
(二)购买购置型保障房后五年内不得上市交易,因特殊原因确需上市交易的,需经县保障性住房领导小组同意,满五年后需上市交易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六、组织实施
本次购置型保障认购人资格审查工作由定边县新乐小区保障性住房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
定边街道办事处、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夯实责任、抽调专人积极配合做好认购人资格审查工作。
1. 由县公安局核查户籍和居住情况;
2. 由县民政局核查婚姻状况和低保情况;
3. 由县委组织部核查是否为国家工作人员(含大学生村官);
4. 由县财政局核查是否为财政供养人员(在职或退休),以及工作单位和月工资数额;
5. 由县人社局核查是否是国家工作人员(含财政供养的协管人员),和社会保险的参保情况;
6. 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查营业执照注册时间和年检情况;
7. 由县不动产登记局核查房产情况;
8. 由县扶贫办和移民办核查是否享受新乐小区、新乐社区和衣食梁社区移民搬迁政策的移民搬迁房;
9. 由县城投公司核查是否享受返还安置房。
上述相关部门对申请人信息核查后,出具核查证明并由经办人、负责人签署核查意见后加盖公章,报至县住房保障中心进行汇总、比对、审查,拿出拟认购人员名单。
本次销售过程中抽签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并邀请司法局、公证处、检察院、纪委监委、财政、审计、发改、民政、公安、电视台、相关乡(镇)政府等部门和单位进行现场全程参与并监督;由公证处现场公证,并全程拍照、录像;由县公安局根据需要抽调警力做好抽签现场的秩序维护工作,确保抽签工作有序进行。
七、有关要求
(一)申请人采取隐瞒、欺骗等手段取得购置型保障房购房资格的,一经发现由县新乐小区保障性住房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取消其购房资格,5年内不得申请任何保障性住房,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二)定边街道办事处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受理报名、登记备案并进行审核,各管理部门要根据职责和要求及时开展审核工作。本次购置型保障房销售审核工作严格执行相关工作制度,审核单位审核人为本单位第一责任人,出现违规行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三)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县新乐小区保障性住房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附件:
1、定边县新乐小区购置型保障房销售价格表
2、定边县购置型保障房申请审批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