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泽州一退休老人驾驶摩托车未佩戴安全头盔,在交通事故中不仅面部受伤,还因无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而面临刑事处罚。
2021年10月1日17时42分许,六十五岁的老人李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晋EV38**号红色豪爵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未戴安全头盔)沿陵沁线至西刘庄线由南向北行驶到泽州县高都镇西刘庄村附近路段时驾驶不慎摔倒在地,造成李某自己受伤、摩托车受损的单方交通事故。
据了解, 2021年10月01日中午, 李某驾驶摩托车到泽州县高都镇东刘庄村朋友王某家吃中饭,期间李某喝了约四两白酒。17点30分许,李某认为休息了三四个小时,应该没什么事了,就不听朋友劝阻,驾驶摩托车回家。17点42分左右,李某回家途中行至高都镇西刘庄村附近路段时,因操作不当摔倒在地。这时前方行驶中的一辆灰色厢式货车驾驶人听到动静后,停车查看情况并报了警。
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李某进行检测,结果为157mg/100ml,随即对李某进行抽血送检,检验结果表明送检的李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69.4mg/100ml,李某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同时由于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李某还涉嫌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由于未佩戴安全头盔,李某面部受了伤,庆幸的是伤情不重。
驾驶人李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晋EV38**号红色豪爵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且未戴安全头盔,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之规定,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驾驶人李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李某因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立案侦查,将面临刑事处罚。(王引风 韩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