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和《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细则》(以下简称重庆市实施选举法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璧山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次选举实行区镇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同步选举,分两种选票,同时投票,分别计票的办法进行。
三、根据实际,各选区可采取召开选举大会或选举大会与分设若干投票站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特殊情况可以设置流动票箱。
四、选举大会由区镇选举委员会委派的人员主持,各选区选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落实,选区选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具体主持相应选区的投票选举工作。
五、各选区正式代表候选人按比应选名额多一人确定,实行差额选举。如果所提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此差额比例,由选举委员会交本选区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六、选票上的候选人以姓名笔画为序排列。
七、本次投票选举区人大代表各选区设总监票人、总计票人各1名,根据参选选民人数,设监票人、计票人若干,负责本选区各选举会场(或投票站)的监、计票工作。总监票人、总计票人、监票人、计票人由选区选举工作领导小组提名,选民小组酝酿、讨论,提交选举大会通过。
代表候选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本选区的主持人和监、计票人员。
八、选民凭选民证或身份证领取选票。每一选民参加同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时只有一个投票权。选民本人不能亲自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选区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接受委托的选民凭委托人的书面委托书领取选票,并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3人。
九、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选民对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
对某个候选人投赞成票的,在这个候选人姓名右面的空格内画“○”;投反对票的,在这个候选人姓名右面的空格内画“×”;如果另选其他选民,应在对某个候选人投反对票以后,在另选人姓名空格内填上另选人的姓名和单位、职务,并在该姓名右面的空格内画“○”,另选人必须是本选区的选民。既不画“○”,又不画“×”的为弃权票,弃权的不能另选他人。
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等原因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或者选举工作人员代写。代写人应当完全按照选民本人的意愿填写。
十、选票用钢笔、签字笔填写(蓝色或黑色)。符号要正确,字迹要清楚。书写模糊的选票,可以辨认的部分有效,无法辨认的部分无效。
每张选票所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
十一、选票填写好后,由选民按大会指定的票箱进行投票。投票结束后,由监票人、计票人当众打开票箱清点选票,并将清点结果报告大会主持人。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应当进行重新投票。
十二、采取选举大会及多个投票站进行投票选举的,选举大会及各投票站在选区规定的时间内分别投票和计票。各会场(或投票站)计票结束后,由会场主持人和监票人、计票人填写好选举结果记录表,送选举大会主会场集中汇总,由主会场主持人、总监票人、总计票人签字,并当场宣布各候选人得票数。
十三、选举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该选区选举有效。
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人数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区人大常委会决定的差额比例,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依照前款规定另行选举时,正式代表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得票数不得少于投票数的三分之一。
十四、镇代表选举结果记录表报各镇选举委员会审查,确认选举结果;区代表选举结果记录表报各镇选举委员会或街道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初审,然后报区选举委员会审查,确认选举结果。
十五、本办法在选举大会上宣读,在投票站张贴。
十六、本办法经重庆市璧山区选举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公布实施。执行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由区选举委员会负责解释。
【来源:璧山网_璧山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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