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上市公司恒泰艾普披露公告显示,银川中能持有的恒泰艾普900万股股票被法院委托淘宝平台拍卖并成交,由此导致银川中能被动减持恒泰艾普的股票超过1%。
同日,另一份公告《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关于增持公司股份达到1%的公告》显示,控股股东硕晟科技的一致行动人王潇瑟增持恒泰艾普900万股。本次增持之后,硕晟科技及其一致行动人李丽萍、王潇瑟合计持有上市公司恒泰艾普的股份比例由原来的17.40%提升至18.67%,进一步巩固了控股地位。
2月23日,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硕晟科技提出的《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及包含其中的《关于罢免孙玉芹董事职务的议案》,将于2022年3月11日召开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月28日,硕晟科技向公司监事会提交《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函》,其中共包括8个议案,第五个议案包含了6个子议案(具体如下图):
3月11日的股东会大会还没有召开,先等到了深交所的关注函。关注函要求说明罢免相关董事的具体理由、提名相关人员的理由、独立董事王朴和郭荣未对本次任免董事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的原因等多个事项,还要求核实硕晟科技对于部分临时提案的表决结果设置生效前提条件的具体原因。
可以看出,由于上市公司大股东的风云变化,公司控制权的争夺非常激烈,这其中的合规风险、法律风险、管理风险都值得大家重视。本文重点从合规角度,对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召集与议事规则】、【董事会的产生与选举】、【上市公司治理的合规建议】三个方面展开分析,希望抛砖引玉,可以引发大家对这个问题的关注。
一、股东大会的召开流程与议事规则
按照目前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的关系指: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分为上市公司与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目前我国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为2-200人,上市公司因为涉及公开流通,所以通常控股股东持股比例不会很高,一般来讲持股比例超过10%已经是比较大的数字了。比如马云在阿里上市以后大概持股是7%左右。京东上市的时候,强哥的持股比例长时间是15.8%。因为股权分散,大股东持股比例又不高,所以上市公司控制权的争夺主要是对日常经营决策机关——“董事会”控制权的争夺。
按照法律规定,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由于上市公司股东人数众多,所以不可能所有的决议都是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去通过。按照法律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重大事项,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另外关于表决权的方式,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举个例子
2022 /
公司要选5 名董事,公司股份共100 股。股东20人,其中两名大股东拥有51%的股权,其他18 名股东共计拥有49%的股权。
以一般的投票方法,那么两名大股东就能使自己的5 名董事全部当选,每名51 票。但是,如果按照累积投票制投票方式,每股的表决权是5 票,大股东总票数为255 票(51×5),其他股东是245 票(49×5),这样从理论上来说,其他股东至少可以使自己的2 名董事当选(一名 123 票,一名122 票),而大股东最多只能选上3 名自己的董事。
所以累积投票制使得股权分散的上市公司在公司治理,选举董事、监事的时候可以更公平或者更有助于平衡各方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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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董事会的组成与议事规则
按照现行法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5~19人。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也就是上市公司的董事长是由董事会选举,但是董事是由股东大会选举。
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诚如前述,上市公司股权分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决策权由董事会行使,所以董事的提名、选举,董事会的组成对于上市公司的控制权至关重要。这也是为什么硕晟科技作为上市公司恒泰艾普的控股股东,打算重组董事会,着急更换董事人选背后的真正原因。
三、上市公司治理的合规建议
1、更换董事应当列明具体理由,独立董事需要发表独立意见
按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规定,控股股东提名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的,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控股股东不得对股东大会人事选举结果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设置批准程序。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干预上市公司的正常决策程序,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所以在上市公司大股东发生变化的时候,我们建议作为控股股东还是应当从上市公司的根本利益出发,综合考虑董事会层面、高管层的稳定与控制权的平衡关系,高层人事的频繁“大换血”确实会影响到公司的团队稳定、可持续发展。
另外,区别于非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制度就是要求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组织或者个人影响,上市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依法履职,发表独立意见,而不是随波逐流。
2、选举董事的表决规则应当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实施细则
按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规定,董事、监事的选举,应当充分反映中小股东意见。股东大会在董事、监事选举中应当积极推行累积投票制。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采用累积投票制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实施细则。
上文中,硕晟科技作为恒泰艾普的控股股东,在临时提案中,对董事的选举议案部分选择累积投票制,部分选择非累积投票制,显然有自己的用心安排,但是否合规恐怕会存在一些争议。深交所在《关注函》中要求恒泰艾普说明“对于部分临时提案的表决结果设置生效前提条件的具体原因”,并说明相关安排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深交所就是担心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干预上市公司的正常决策程序,从而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3、建立、完善董事选任的明确规则
根据法律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便于股东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董事候选人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据此,我们建议上市公司的内部治理规则中可以建立并完善董事选任的明确规则,为股东大会的选举奠定良好的基础。
在上市公司的发展过程中,公司治理这一重大问题经常被忽略,重视程度普遍不够。但实际上,公司治理的不完善是导致股东争议,甚至股东纠纷的根本原因,更涉及到公司、股东、高管等多方利益,牵一发而动全身,希望本文可以带给大家一些启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