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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准则 财会

新旧会计准则对比(新旧收入会计准则对比)

访客 访客 发表于2022-05-05 14:56:00 浏览832 评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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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步法”模型——新收入准则的精髓

财政部2017年7月发布的新收入准则与前准则比较,大致存在以下四方面的差异:

(1)取消收入分类,按统一模型进行收入的确认:以前在谈到收入时,通常将收入分为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以及建造合同,但是现在不作这样的区分,所有收入的确认都按照统一的模型,这个模型我们叫做五步法模型。

(2)以控制权转移代替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的时点:风险报酬转移之所以会被替代掉,是因为它不能解决新经济业务何时确认收入的问题。比如,企业提前收取一笔钱,作为预收款,如果企业生产销售的商品除了销售给这个客户外没有其他替代用途,那么企业可以根据生产进度将预收款确认为收入,而在以前,我们只能等到商品转移才能确认收入。

(3)进一步明确包含多重交易合同的会计处理:引入了履约义务的概念,并明确了如何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个履约义务。

(4)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规定有所不同:比如新收入准则第三十四条明确指出,企业应当根据其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来判断其从事交易时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如果该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是主要责任人,应使用总额法;否则,该企业为代理人,应使用净额法,按照预期有权收取的佣金或手续费的金额确认收入。以企业代理商品销售业务为例,如在向委托方转让代理商品前,该企业即受托方不能控制该商品,那么根据新收入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该企业只能将其收取的代理费部分的收入确认为营业收入,因此更为真实地反映业务本质。

群贤毕至

访客
痴妓隐诗 痴妓隐诗2023-08-22 09:39:23 | 回复 用总额法;否则,该企业为代理人,应使用净额法,按照预期有权收取的佣金或手续费的金额确认收入。以企业代理商品销售业务为例,如在向委托方转让代理商品前,该企业即受托方不能控制该商品,那么根据新收入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该企业只能将其收取的代理费部分的收入确
鸠骨惘说 鸠骨惘说2023-08-22 01:50:58 | 回复 制该商品的,是主要责任人,应使用总额法;否则,该企业为代理人,应使用净额法,按照预期有权收取的佣金或手续费的金额确认收入。以企业代理商品销售业务为例,如在向委托方转让代理商品前,该企业即受托方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