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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通过租赁协议取得案涉地块的合法承包经营权,相关厂房为其合法农业设施。规资局于2021年1月19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当事人限期拆除大棚和其他设施,并恢复土地原状,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以及处以26475元罚款。当事人以该行政行为缺乏确实事实及法律依据,诉请法院判决撤销。
第一,《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规定,在发现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情况时,应当先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在行为人拒不改正的情况下,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立案。批准立案后,办案人员进行调查取证。经审查确定存在违法行为后,作出《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呈报表》,且《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呈报表》应当附《调查报告》。规资局不仅未能提供其合法调查取证的证据,且其作出的《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呈报表》并未附上《调查报告》,显然不符合相应的程序性规定。
第二,《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规定,行政机关委托测绘公司现场勘测应当告知当事人参加,当事人拒绝参加的应当邀请当地基层组织作为见证人参加,并制作《现场勘测笔录》,制作的《调查报告》应当在报告的尾部注明调查人,并标注时间。规资局并未告知当事人进行现场勘测,更没有邀请当地的基层组织作为见证人参加。且《调查报告》中首部和尾部标注的调查人不一,也没有签署报告日期。
第三,规资局在组织听证之前,已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使得听证程序之一旨在保障行政相对合法权益的程序,流于形式。
因此规资局作出勘测报告、调查报告等具体行政行为不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进而其依据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也不具备合法性,应当予以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5条,57条,62条分别规定:法院应当从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证据的取得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定的要求;是否有影响证据效力的其他违法情形几个方面审查证据的合法性。
对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例如: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当事人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等情形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被告在行政程序中所采纳的,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格;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结论错误,不明确或者内容不完整的鉴定结论,法院对于此类鉴定结论应不予采纳。
规资局所提交的《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呈报表》、《调查报告》均不符合《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的相关规定,且规资局未告知上诉人参与现场勘测,也未制作《现场勘测笔录》。
在举行听证之前,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未真正发挥听证会的民主监督意义。对于此类严重违反规定的证据,法院应当不予采信,更不能将上述不符合规定的证据作为定案证据。
最后法院作出判决,以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将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撤销。因为及时通过诉讼途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避免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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