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禹律师#交通事故##欺诈消费者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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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09年6月30日,何某花2380元从王某开的助力车电动车超市购得“燃油助力车”一辆。经销商告诉何某,这是助力车,不用上牌、不用考驾照、不用交购置税、不用上保险,实惠。
2009年9月27日下午6:30左右,何某下班骑车回家,不慎将一中年妇女熊某右手腕关节撞伤,住院治疗花去9800多元,全部由何某支付。
2009年10月10日,交警队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场调解处理。交警认为,何某无照驾驶无牌照机动车上路行驶,应负此次事故的全责,熊某无责任。经调解,何某又赔偿熊某5000元。
交通事故是处理结束了,但何某纳闷:这经销商难道就没有责任吗?明明合格证上写的是轻便摩托车,他却在发票上写助力车,还说不用上牌照。这车才2380元,我刚赔就赔了14800多元,这不是骗人吗?
何某觉得心里亏得慌,于是准备聘请律师讨个说法。
金禹律师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的规定,机动车是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工程作业的轮式车辆。
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汽油机助力自行车标准》的规定,燃油助力车必须实现脚踏和机动两种功能,气缸容积不应大于30毫升,整车净重在40公斤以下,机动离合器脱开状态下能由人力脚踏驱动,30分钟脚踏行驶距离应每小时小于9公里,最高车速不大于每小时20公里。
另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轻便摩托车是指: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50公里每小时,若使用内燃机,其排量不大于50 c++的两轮或三轮车辆,包括两轮轻便摩托车和三轮轻便摩托车。
何某提供的车辆合格证上载明该车属于轻便摩托车,气缸容积48cc,车重168kg,设计时速120km,故何某的车辆应属于机动车。
本案中,王某的行为已构成欺诈,应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双倍赔偿何某的经济损失。
(作者:北京金禹律师事务所,马汉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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