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6日13:18,杭州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消息,4月5日,宁某某、党某某从省外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来杭,接受防疫工作人员调查期间刻意隐瞒行程,造成社会面传播风险,已被上城区公安分局依法立案调查。而宁某某、党某某是母女关系,被检测出阳性的正是女儿。
网上有一份信息显示:两人4月5日早上4时左右从上海出发,6时30分左右到达杭州站,出站后,上了一趟卫生间,购买早点并在出站层吃,吃完后乘坐地铁去万象城闲逛十几分钟后,中午来到来福士,购物、吃饭,并在咖啡店休息。
有消息说,她们以没有健康码为由,避开了验码环节,但签署了承诺书,不过,显然她们的“承诺”并不真实,这也是认定她们是否存在“刻意隐瞒”情节的重要因素之一。
因涉案两人活动范围广,且涉及的华联、万象城、来福士、地铁等公共场所人流量巨大,对于杭州部分民众的日常生活造成了较大影响。
在沪杭两地采取严格疫情防范措施的情况下,二人必然是刻意隐瞒了一些真实情况,才能从上海一路闯关来到杭州,并且乘坐地铁经过杭州的繁华区域,接着她们先去万象城,再到来福士商城逛了7个小时。
在人流密集的车站里,确诊阳性的女儿,全程没有戴好口罩,鼻子嘴巴全部暴露出来。监控显示,这对母女全然把口罩当摆设,女儿更是频繁摘下来。
上海出逃的,不仅仅是这两位母女!
就在3月28日,一名男子明知自己核酸阳性,还刻意从上海坐车回福州!同车厢201人密接!2人感染!
3月15日,一名男子曾某到上海办事。3月25日,他就出现咳嗽、流涕等等症状,到上海某院核酸初筛阳性,相关单位通知他核酸复查。他第一时间,竟然是买车票立刻离开上海。明知道自己感染,一下车就打网约车。因为他的自私自利,导致其妻子、网约车司机被感染。根据最新通报,福建多地新增确诊病例中,都曾与曾某乘坐同一节车厢。
4月8日,陕西省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发布一则警情通报:2022年4月7日,商州区发现一例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经查,胡某(男,33岁,确诊病例)、李某1、李某2、王某1、王某2、王某3、王某4一行7人,4月6日从上海浦东出发自驾车沿沪陕高速进入商洛市,在丹凤县棣花高速出口驶出时,刻意隐瞒其在上海市等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逃避防疫检查。
到达商州市区后,未落实社区报备和不聚餐、不聚会等防疫政策,导致疫情传播重大风险,造成严重后果。胡某等7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目前,胡某等7人已被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依法立案侦查。
嘉宾:王绍涛律师
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主任
云南省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方弘:如果被确诊的这名女儿明知道自己已经是阳性,还跑出来,她有可能会涉嫌什么样的犯罪?
王绍涛律师:我们国家除了《传染病防治法》以外,还有一个司法解释两高两部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
在此司法解释当中规定,如果是明知自己已经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的病人或者是疑似病人,出于报复社会的主观故意,恶意的向不特定的多数人传播病毒,而且造成了严重后果,情节恶劣的,应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认定处罚。
另外,对于其他拒绝执行疫情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依照刑法的规定适用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上述案件无非就是涉及这两个罪名,即以危险方法危害社会安全罪和妨碍传染病防治罪。从目前的信息来看,涉案的相关人员,显然不属于报复社会,没有主观故意传播病毒,不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要满足一些什么条件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的规定,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应该是要满足三个条件。
第一,行为人是确诊为患新型冠状病毒的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确诊就是要有医院的确诊报告或者是医院明确诊断为疑似病人。
第二,拒绝隔离治疗或者在隔离期未满就擅自脱离治疗。
第三,拒绝治疗或者脱离治疗的这种行为造成了新冠肺炎的传播或者有传播的严重危险。
只有这三个条件同时具备,才可能构成妨害传染病的防治罪。
方弘:显然,本案当中的女儿,通过相关的信息看不出来她到底知不知道自己已经确诊。如果她不知道自己确诊就不构成这个罪名吗?
王绍涛律师:对。因为,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是故意犯罪,行为人要明知道自己已经是确诊患者或者是疑似病人。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仍然还在隐瞒行程、虚假承诺,不报备,甚至到密集的场所四处乱窜,在这种情况下才可能会构成犯罪。
如果行为人根本不知道自己已经是确诊或者疑似病人,就不构成犯罪。当然,行为人不构成犯罪,并不等于不违法。虽然行为人不构成妨害传染病的防治罪,但是有可能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受到治安处罚。
方弘:这对母女的行为被网络曝光以后,遭到了大量网友的炮轰和谴责。首先,从主观上,大家会觉得她们的恶性非常大。它们隐瞒了自己的旅居史,购得了车票,而且是躲过了重重的关卡。也有消息说,无论是在动车上,还是在一些公共场所,这个女儿经常会不规范的戴口罩或者是摘下口罩。而且她们到了杭州以后,专门选一些人多密集的公共场所出入。最重要的是她们给这座城市和相关人员带来了非常大的负面影响。因为他们所造成的密接者和次密接者特别多,这样的危害后果是非常巨大的。在这种情况下也不能够认定是犯罪吗?
王绍涛律师:关键问题是要对她定罪量刑,是一定要查清楚她主观上是否明知。
如果她已经明知道自己是一个新冠肺炎的确诊患者或者疑似患者,处于报复社会的目的进行传播,就不是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了,她就有可能构成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所以,我们一定要查清楚她的主观状态是什么,严格的按照刑事司法的构成要件来判断一个人是否构成犯罪。因为,刑事处罚是所有法律当中最高级别的处罚措施。如果可以不遵守法律的本意来认定是否构成犯罪,这对法治的破坏的危害性可能更大。
而且,并不是说她不构成犯罪就不承担责任,这再次强调,行政处罚有拘留、罚款,训诫等处罚措施。
方弘:可能大家就会担心,如果对他的处罚并不严厉,会不会变相鼓励一些人可以放任自己不遵守相应的防疫政策?
王绍涛律师:所以,我们要强调的是,法律特别是刑法不是解决一切问题的唯一方式或者唯一措施。我们千万不要把所有解决不了的问题都解寄托在刑事法律上。防疫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社会问题,要完全通过强制或者通过刑事法律就要把这些问题根本解决,是理想化或者是不全面的,必须要去进行综合进行分析解决。
方弘:我们看到上海徐汇一位确诊患者写给邻居的一封信,信的结尾处,她向邻居们郑重道歉。“因为我的原因大家可能面临更长时间的封闭,对大家的工作和生活造成影响,我无法估量这个损失,只能深表歉意!” 话很平实,只字片语却让人感受到人性的善良,也感受到信任的力量。我还看到一名被确诊的上海小伙子自述说,他所接触的大多数确诊病例最关心的并非自己的病情而是担心自己给身边的人造成被隔离封控等困扰。在疫情下,我们每个人组成了一个命运共同体,一荣俱荣,一损俱损。如果你年轻,身体好,不担心病毒,但是为了你身边的人,为了这个城市和国家,请遵守防疫政策,如实申报,不聚集。每个人的自觉和善良才能让我们早日战胜疫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