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退市堵点,上市公司退市后监管工作进一步完善!
中国证监会4月29日报道,为适应注册制度改革和正常退市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后的监督,中国证监会自发布之日起发布了《关于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后监督的指导意见》。
据报道,《指导意见》适用于从沪深交易所各板块退市的公司和从北京证券交易所退市后直接转入退市板块的公司。在退市板块上市stAQ、NET参照《指导意见》的规定,对系统公司的日常监监管安排。
主要内容:
畅通交易所退出机制,优化主办券商承担安排,优化退市板块上市流程
简化确认登记程序,简化材料处理,加强数据共享,促进在线处理,减轻市场主体负担
在主办证券公司协助退市公司办理上市手续的基础上,退市公司直接按照全国股份转让公司的规定进入退市板块
规范信息披露义务的企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发行融资和重大资产重组,符合条件的企业也可以申请重新上市或在国家股权转让系统上市
设置符合退市公司风险条件的投资者准入要求,加强投资者教育和投资风险警告,引导投资者合理买卖退市公司股票
稳步推动市场风险出清,引导质地较差的退市公司通过破产清算等市场化方式退出退市板块
优化退市板块挂牌流程
《指导意见》包括五个部分:基本原则、退市衔接程序、持续监管制度、风险防范机制和监管制度。
在明确基本原则方面,一是坚持制度理念,加强整体协调,加强退市制度各环节的联系,突出退市板块的市场功能定位。二是实事求是,实施分类监督,有效提高监督效率,促进退市公司的标准化发展。三是坚持风险导向,加强底线思维,进一步完善风险防范和处置机制。第四,坚持协调合作,形成各方合作,提高整体监督效率。
在加强退市程序衔接方面,一是畅通交易所退出机制,优化主办证券公司承担安排,完善激励机制,巩固发起人责任,促进退市公司顺利退出交易所市场。二是简化确认登记程序,简化处理材料,加强数据共享,促进在线处理,减轻市场实体负担。三是优化退市行业的上市流程。在主办证券公司协助退市公司办理上市手续的基础上,退市公司直接按照全国股份转让公司的规定进入退市行业,明确过渡期信息披露的连接安排,确保投资者的知情权。
在优化退市公司持续监管制度方面,首先,建立适合退市公司实际情况的信息披露和公司治理安排,尊重公司自主权,平衡企业标准化成本。二,结合退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和标准化水平,建立差异化监管机制,合理分配监管资源,提高监管适应性;规范信息披露义务的企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发行融资和重大资产重组,符合条件的企业也可以申请重新上市或在国家股权转让系统上市。
在完善风险防范机制方面,一是加强投资者适宜性管理,设定符合退市公司风险条件的投资者准入要求,加强投资者教育和投资风险预警,引导投资者合理买卖退市公司股票。二是稳步推进市场风险清理,引导质量差的退市公司通过破产清算等市场化方式退出退市板块。
在完善退市公司监管体系方面,一是建立职责明确、协调高效的监管机制,落实派出机构的地域监管,突出交易场所的主要责任,加强信息沟通协调,形成退市公司的联合监管力量。二是加强与地方政府的沟通协调,及时报告风险事项,加强信息共享和监督合作,配合纠纷处理和稳定维护。
促进风险收敛,逐步清除
根据顺利衔接、适度监管、防范风险、形成合力的原则,《指导意见》优化完善了现行实践中存在的堵点和风险点,促进了一套适合退市公司特点和退市板块功能定位的制度安排。
在起草过程中,主要考虑以下几点:一是充分发挥退市部门的制度功能。退市部门和退市公司监管是退市制度全链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方面,顺利连接程序,更好地发挥承担退市公司、妥善防范和控制风险的作用,确保退市制度的顺利实施;另一方面,实施《证券法》的要求,为退市公司提供基本的转让服务,保护投资者的交易权,支持优质退市公司的标准化发展。
二是强化退市公司监管适应性。退市公司经营和规范水平普遍不高,存在良莠不齐、差异较大的特点,必须从实际情况出发,实施分类监管,匹配适度和差异化的监管要求,确保监管制度可执行、见实效。同时退市公司监管也具有复杂性和系统性,需要强化各方协同配合,形成监管合力。
第三,促进风险收敛和逐步清理。防范市场风险是退市行业和退市公司监管的重要功能。加强底线思维,巩固市场风险防范和处置机制,完善投资者适宜性管理,防止风险传播给无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另一方面,引导质量差的企业通过市场导向退出市场,促进风险的彻底清理。
随着注册制度改革的深化和正常退市机制的进一步完善,退市形势更加完善,退市效率大大提高,退市公司数量迅速增加。截至2021年底,退市板块上市退市公司数量已从2013年的45家增加到83家。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学院教授郑宇认为,新规定将进一步突破退市的障碍。新规定将促进资本市场清算的规范化,解决僵尸企业的问题,更好地满足退市公司股东的流动性需求,提高主板市场与退市板块的联系效率;新规定还明确了过渡期信息披露的连接安排,将有效保护投资者的知情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