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于5月1日起施行。为了维护我市良好的市容环境和公共秩序,依据《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和《天津市养犬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提示如下:
一、携犬出户时由成年人用束犬链牵领,主动避让他人。管理好所养犬只,防止干扰他人生活。在建成区内饲养烈性犬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并处五千元罚款。
二、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牵领或者未采取其他安全措施的,由公安机关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犬只。
三、养犬人应主动到公安机关办理养犬登记手续,按期注册,取得合法养犬资格并及时到畜牧部门指定的动物防疫机构或诊疗机构为犬只注射狂犬病疫苗,领取犬类免疫证。
四、养犬重点管理区(外环线内及外环线外的城市建成区)禁止个人饲养大型犬、烈性犬,每户只准饲养一只体高不超过45厘米的小型观赏犬。
五、不得携犬进入公园、公共绿地、商业街区、饭店、医院、学校、游乐场、候车室等人员聚集的公共场所。
希望广大养犬居民自觉遵守有关规定,依法文明养犬。同时也希望广大居民积极举报违规养犬行为,协助养犬管理部门开展工作。
举报电话:88292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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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平安天津
▌编辑:汤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