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时报从国家药监局网站获悉,3月23日,经国家药监局审查,批准2个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产品。截至3月23日,国家药监局已批准19个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产品。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适用于《新冠病毒抗原检测应用方案(试行)》(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2〕21号)规定的人群。
目前,国家药监局已批准19个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多地已纳入医保报销,最低5元/人次。
3月24日,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下发《关于切实做好当前疫情防控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明确将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及相应检测项目临时性纳入湖南省基本医保医疗服务项目目录。《通知》明确,将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及相应检测项目临时性纳入湖南省基本医保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参保人员在定点基层医疗机构发生的相关费用按甲类医疗服务项目政策支付;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检测试剂的费用,可使用个人账户支付。
3月24日,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发布关于切实加强当前疫情防控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要求全省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应综合考虑疫情防控需要,及时调整优化医保相关政策。将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及相应检测项目临时性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参保人在定点基层医疗机构发生的相关费用按统筹地区现行规定支付,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检测试剂的费用,可使用个人账户支付。
3月25日起,新冠病毒抗原检测临时纳入福建省医保支付范围。福建医疗保障局印发《关于新冠病毒抗原检测项目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新冠病毒抗原检测项目价格的有关事项。相关公立医疗机构按规定开展“新冠病毒抗原检测项目”每人次5元,检测试剂盒(含采样器具)暂按除外内容收取,实行“零差率”销售,检测总费用(含除外收费的试剂耗材)不超过15元每人次。单纯进行新冠病毒抗原检测的,群众无需挂号,公立医疗机构不得收取普通门诊诊查费或一般诊疗费。患者自测的,公立医疗机构不得收取抗原检测项目费用。
3月23日,山西省医保局消息,山西省明确将新冠病毒抗原检测及部分药物临时纳入我省医保报销范围。参保患者住院期间进行检测的,按乙类耗材和项目报销;在医疗机构门诊检测以及零售药店购买试剂的,可由个人账户基金支付。
3月23日,甘肃省医保局发布了关于切实做好全省疫情防控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新冠病毒抗原检测推广应用相关医保政策,调整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新冠治疗用药,紧急拨付救治预付金,落实救治费用医疗保障,持续做好新冠病毒疫苗费用保障,全力做好疫情防控物资采购保障等一系列措施,确保新冠肺炎确诊和疑似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确保收治医疗机构不因支付政策影响救治。新冠病毒抗原检测服务费5元/人次,临时性纳入省医保。(鲁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