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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杀勿论”?“先斩后奏”?日前,一名“市容巡查”人员的雷人雷语引起广泛关注。事发地浙江桐乡市官方称其是第三方外包人员所为。
根据传遍网络的一段视频,一名身着“市容巡查”字样制服的男子在一家药店门口,自称是“桐乡市市容巡查队”的,来“宣布桐乡市政府、市长、市委书记的命令”,要求药店将玻璃窗上的“垃圾广告”全部清理掉,并语气严肃地表示,“你要反抗的话,格杀勿论”“先斩后奏,不管了”……视频引起了不少网友的评论:“官威好大啊!”
引起舆论普遍关注后,桐乡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邱永堂回应上游新闻称,事件系第三方外包公司人员操作失误,已责令第三方公司对其停职调查。桐乡综合执法局在其官方社交媒体账号上发布情况通报也表示,网传视频中的男子是该局引入的第三方服务公司员工。而涉事的“嘉兴瑞邦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也在社交媒体发文向公众道歉,并表示已经辞退该员工,并将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培训,提升自身素养,接受公众监督。
迅速调查、道歉,处理当事人,表态将立即整改,已经成为某些地方部门的法宝。回应不可谓不迅速,态度不可谓不诚恳,不过却仍然是一贯的“临时工背锅”套路,难以让民众满意。
抛开涉事人员素质等问题,本文来讨论一个更大的问题:行政执法权可以随意“外包”吗?
根据桐乡市综合执法局的官方通报,该局在2020年“参照其他地方做法,探索引入市容劝导第三方服务”,随后,涉事保安公司中标了市区城东区域的“市容劝导服务”项目。不过,名为“服务”,实际上是什么,涉事保安公司员工制服上的“市容巡查”已经表示得很明白了。“巡查”即巡逻检查,而检查权,是行政部门行政执法权的一部分。
行政部门行政必须有法可依,要将自身的行政权“外包”出去,也必须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依据。行政监督检查与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都是行政执法的一部分。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权不能委托,而行政处罚权,行政机关可以在其法定权限范围内委托其他组织实施,但是受委托的组织应该满足一定条件:“依法成立并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并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行政检查权能否委托,目前还没有全国性的法律进行直接规范。但是根据行政法的原则,对行政机关来说,“法无授权不可为”,既然法律没有规定能将行政检查权委托给其他机构,那行政机关就不能将自己的检查权委托出去。
另外,行政执法必须由有执法资格的人员来执行,这是有明确要求的。早在2013年,国务院法制办时任副主任袁曙宏就在署名文章中提出,要严格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未取得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执法工作,对被聘用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合同工、临时工,应坚决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各省市也都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应该通过行政执法人员考试获得行政执法资格后才可以执法。广东省2020年制定的《广东省行政检查办法》明确规定,行政机关进行行政检查,应该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以创新、探索的名义,将部分行政权力“外包”给不具有行政执法资质的机构甚至公司,在一些地方和领域并不少见。比如一些地方交警部门把交通监控设备的运营维护交给第三方公司,甚至约定以所查处违法罚款金额的一定比例作为维护费用。对这些打着“创新”旗号,实际上违反行政法原则的行为,应该清理整顿。
辛省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