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网上看人不爽,顺手人肉一下?小心,这个小小的举动,可能会把你送进监狱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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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法档案丨第48辑
想“人肉”别人?动手之前,先看看这个
(文 / 思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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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一阵子,一段骗子对撒贝宁行骗的录音上了热搜。录音里的骗子不知道撒贝宁是谁却能准确无误地喊出撒贝宁的名字。这件事让小编吓到都想扔掉自己的电话了!
撒贝宁与骗子的录音视频,视频来源:腾讯视频
这些骗子是怎么知道撒贝宁名字的呢?又是怎么得到撒贝宁个人信息的呢?肯定是有人泄露了小撒的个人信息,侵犯了小撒的隐私权。今天,小编就来跟大家说道说道关于隐私权的事。
隐私所包含的内容有很多,个人信息就是其中一种。根据《通信信息报》的报道,国内个人信息泄露数额约55.3亿条。这些个人信息的泄露其实就是侵犯了我们的隐私权。在信息时代,隐私权的作用更不可忽视。那么隐私权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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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隐私权?
隐私权指的是我们个人的生活安宁和个人的信息秘密依照法律受到保护的一种基本人格权利。我们有权利决定他人可以在何种程度上介入自己的私生活,或者自己的隐私是否向他人公开以及公开的人群范围和程度。隐私权主要分为个人生活自由权、情报保密权、个人通讯秘密权、个人隐私利用权。
个人生活自由权是指在不触犯法律和不违背公共道德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个人的行为、生活、言论不受他人限制;而个人通讯秘密权则是指我们通话内容和通话记录、邮件、聊天记录等信息是不可以被窃听或窃取的。所以小伙子们,如果你们想追一个姑娘,最好不要随便找别人要她的联系方式,除非姑娘同意那人把联系方式给你,不然你可就侵犯了姑娘的隐私权,她可以找你俩算账的哦(笑)。
那么情报秘密权又是什么?听起来猴赛雷呀!其实呐,情报秘密权就是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个人不愿意公开的个人信息和一些社会关系以及个人秘密。
就好比这次奥运会,我们马龙队长成就个人大满贯的同时还获得了世界上男乒第一个全满贯,技术好,性格好,和张继科关系又特别好,超高颜值圈粉无数。小编真的好喜欢龙队啊~小编想八卦一下龙队有没有女朋友啊~(*/ω╲*)
可是不管前方记者怎么问,龙队就是不说。这件事属于龙队的隐私,既然龙队不愿意说,我们也就不能单凭个人意愿去深挖这个事情的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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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完了个人生活自由权和情报秘密权,我们再来说说隐私利用权。
什么是隐私利用权呢?它是在我们想利用我们个人的隐私来获取所需要的东西的时候所使用的权利,但是这种获取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有悖于公序良俗,简单地说就是权利不得滥用。
有小伙伴问了,我们都有什么隐私权是可以得到法律保护的呢?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侵犯隐私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和电话号码。
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
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人私生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
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
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它们公开。
调查、刺探他人社会关系并非法公诸于众。
干扰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对其进行调查、公布。
将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会公布。
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诸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
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情况。
这里要说一下,明星虽然是公众人物,但是他们也是我国法律所保护的公民,他们也有隐私权。最近明星不断出现的私生饭情况其实就是侵犯了明星的隐私权:王嘉尔被追尾导致腰受伤;鹿晗被汽车追,气得下车对黄牛破口大骂;薛之谦夜里惊醒发现有人站在他床边要他签名,从此吓得神经衰弱……而上述的种种行为,都是侵犯了他们的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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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说隐私权是受法律保护的,那么保护隐私权的法律又有哪些呢?
法律规定的隐私权
对隐私权做出规定的法律法规,包括宪法、民法和刑法。
我们从宪法开始说起,宪法中,与公民隐私权有关的规定,主要集中在住宅隐私权和通信隐私权上。具体的规定如下:
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简单地说就是未经他人允许不得擅自闯入他人的房屋。
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这条法条解释得很清楚,和上面的个人通讯秘密权是一样哒,小编就不再啰嗦啦。
接下来是民法关于隐私权的保护的部分,民法的规定,主要集中在肖像权的条例上。民法里是这么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141.盗用、假冒他人姓名、名称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犯姓名权、名称权的行为。
宪法和民法规定了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范围,而刑法则提供了侵犯隐私权行为的判罚标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在刑法上,侵犯隐私权会得到怎样的判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盗窃罪;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以上的法律法规,都是与公民的个人信息、个人财产相关的隐私权,那么如果有人不打算偷窃你的信息和财物,只是想偷窥你本人呢?这种情况算不算侵犯隐私权?
答案是,算。关于偷窥的部分,我们在之前的文章《妹子穿得清凉,不是让你骚扰和偷拍的!》里已经有过详细的介绍,这里就不展开说了。
说到这,小编想起来前几天刷微博的时候看到的这张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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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说当时,小编真的就是一口盐汽水喷出来了。突然想到前几日撒贝宁和骗子的斗智斗勇,小编真想给小撒一个大大的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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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电信诈骗的源头就是个人信息的泄露。面对隐私权被侵犯,法律是怎么起作用的呢?我们一起来看看下面这个栗子:
2013年10月23日,杜某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被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4年4月25日,海某某、肖某、刘某因贩卖客户信息被捕,因三人在贩卖时所承担角色的不同,刘某犯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海某某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肖某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2015年3月2日,杨某某因出卖公民个人、出入境记录、车辆、在逃等信息,被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判处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罪,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当然,这些人所骗的钱都还回来惹~
其他特殊规定
在这个网络时代,我们经常会看到某些新闻热点人物被人肉这样的消息。无论是各大论坛,还是微信、微博,都是这些事情高发的地方。2014年,我国最高法院给出了一个《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个规定是干吗使的呢?
最高法院根据一系列的法律规定,对于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他人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人身权益引起的纠纷案件,结合审判实践制定了为正确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的规定。在这里小编就择出关于隐私权的一条规定:
第十二条规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经自然人书面同意且在约定范围内公开;
(二)为促进社会公共利益且在必要范围内;
(三)学校、科研机构等基于公共利益为学术研究或者统计的目的,经自然人书面同意,且公开的方式不足以识别特定自然人;
(四)自然人自行在网络上公开的信息或者其他已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
(五)以合法渠道获取的个人信息;
(六)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另有规定。
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方式公开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个人信息,或者公开该信息侵害权利人值得保护的重大利益,权利人请求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国家机关行使职权公开个人信息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类似于网上人肉个人信息的这些事情,其实都是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下面我们就举个栗子:
2015年5月3日下午,网上疯传的视频中显示,在成都市娇子立交桥附近,一名男司机对女司机当街殴打,35秒内4次踢中女司机头部。原因是女司机多次变道并一度摇下车窗挑衅男司机。而当这段视频公布后,女司机不仅被网友痛批,还惨遭人肉搜索,以前的不良记录都被翻出来,个人隐私信息相继被曝光,身份证截图被公开,家中宝马车也被亮相,甚至开房多少次都被公开。于是乎,这个女司机在众人面前已经变得毫无隐私可言。 那么根据最高院给出的规定,这种人肉行为其实已经触犯到了这个女司机的个人隐私。如何保护自己的隐私
个人隐私泄露的方法多种多样,我们根本防不胜防。比如喝高了一不小心说出去了啊(划掉),比如黑客入侵系统啊,那么我们想要保护自己的隐私该怎么办呢?
首先,如果需要身份证复印件,我们一定要在身份证复印件上注明仅做XXX用途使用;
其次,不要乱扫二维码,使用公共网络的时候不要用于支付购物等用途;
最后,在扔快递包装的时候一定要销毁上面的个人信息再扔!
那么有人问这些我都做到了,为什么还是有诈骗电话找我呢?如果你知道是哪个机构泄露的,不要怂,拿起法律武器怼他!如果不知道怎么泄露的话……我们就要懂一些防骗知识来傍身啦~
说了这么多,各位小伙伴来说说有没有过个人信息被泄露的经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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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资料来源
[1]华律网:隐私权词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
[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第141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
[7]新浪新闻:《成都女司机故意别车遭暴打》
本期编辑团
主稿:思堂;校对:梦中叶;题图:遗夏喵;排版: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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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秦明系头条号签约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