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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江苏证监局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公司未及时、准确、完整披露关联交易
1.公司原控股子公司深圳市华信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信科)与公司时任副总经理徐非签署《流动资金借款协议》,于2019年6月14日起向徐非借款共计24,000万元。华信科于2019年7月18日至8月2日归还上述借款,并支付利息104.17万元。徐非作为时任公司副总经理,是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其对上市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属于关联交易,应当及时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于2020年4月29日才召开董事会对该关联交易进行追认并披露,存在信息披露不及时的情形。
2.2018年12月28日,公司原全资子公司惠州市泽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泽宏)被出售给公司实际控制人孙洁晓控制的苏州工业园区卡恩联特科技有限公司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惠州泽宏成为公司关联方。2019年1月至6月,公司对惠州泽宏的保理款3,970.83万元进行了展期,该行为构成关联交易,应当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但公司迟至2020年年度报告才披露了上述关联交易,且披露的发生额仅为应收惠州泽宏的保理款利息,存在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准确、不完整的情形。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第二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二、公司对应收账款预期信用损失评估不审慎,信息披露不充分
2020年2月17日,公司重要客户深圳普创天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创天信)被债权人提起破产清算申请。公司在2019年年度报告中未审慎评估上述事项对应收账款可回收性的影响,仍按正常类对应收前述客户款项计提预期信用损失。公司未充分披露该事项及会计处理依据,信息披露不准确,会计处理谨慎性不足,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第二条的规定。
综上,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请你公司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要求,强化信息披露管理,严格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相关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提高规范意识和履职能力。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2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