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编码
c++GsdIWmVYkYGCFKZ00wfco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行政层次
省级
行使主体
省生态环境厅
承办机构
省环境保护执法局
权力来源
委托本级行使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国家实行排污许可制度。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禁止企业事业单位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不按照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由颁发许可证的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陕西省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按照以下规定处罚:(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水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超过排污许可证核定的总量指标排污的,责令限期治理,处超出总量指标部分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陕西省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排污许可证》
责任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