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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与著作权人是一样的吗?
作者与著作权人不一样。
作者,是创作作品的人。在一般情况下,作者是创作作品的人,也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作者与著作权人是重合的。
但因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转让、继承,所以不是作者的自然人、法人或组合通过继承、转让等行为也可以成为著作权人。另外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所以作者在将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转让给他人后,其本人就不再是著作权人,但不影响他还是该作品的作者。
一般而言什么是著作权人作者
作者与著作权人有时是同一主体,有时并非同一主体,因此不能说作者就是著作权人。作者,是创作作品的人,一般情况下,作者是创作作品的人也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作者与著作权人是重合的。但因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转让、继承,所以不是作者的自然人、法人或组合通过继承、承受、转让等行为也可以成为著作权人。另外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所以作者的著作权可以通过继承、承受、转让、合同约定等方式转移给他人,其本人就不再是著作权人,但不影响他还是该作品的作者。
版权和著作权不同,版权是属于出版社的,著作权是属于作者的这句对吗?
不对,版权同样归属作者,出版权属于出版社。
版权,亦称“著作权,版权是为了保障作者因创作作品获得正当权益,协调作品的创作者、传播者和广大公众因作品的传播和使用而产生的法律关系。除非转让给另一方,版权通常被认为是属于作者的。
版权只保护思想的表达形式,而不保护思想本身。算法、数学方法、技术或机器的设计均不在版权的保护之列。
扩展资料
文字作品的侵权认定,采取的是“接触+实质性相似”原则。因此,如何认定被诉侵权人接触过维权作品,以及如何认定被诉侵权作品与维权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均是司法实践中面对的难题。
首先是接触的认定。若有直接证据证明维权作家曾将作品交付给被诉侵权人,接触的事实是比较容易确定的,反之,则需先判断维权作品是否曾经发表。
如果维权作品曾经发表,则该作品可以被视为被诉侵权人接触过该发表作品。但如果维权作品尚未发表,或者没有证据证明维权作品已经发表,则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事实判断被诉侵权人是否接触过维权作品。
此外,在下列情形下,也可以推定被诉侵权人接触了维权作家的作品:被诉侵权作品与维权作品明显近似,足可合理排除被诉侵权人独立创造的可能性,被诉侵权作品中包含有与维权作品中相同的错误,而这些错误对作品毫无帮助。
被诉侵权作品中包含着与维权作品中相同的特点、相同的风格或者相同的技巧,而这些相同之处很难用偶然的巧合来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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