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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破解软件后自己用犯不犯法?
个人使用盗版软件算违法的,但的确有分情况。
如果仅是满足个人学习工作等需要,在不传播的情况下,并不因此必然承担法律责任。但是如果大量使用,营利性或非法传播,则使用盗版软件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有以下几个方面:
民事责任,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著作权法第48条规定了法定赔偿额,侵权人要赔偿五十万元以下的损失。
下载破解版软件是否构成侵权
下载破解版软件构成侵权。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本条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二)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三)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四)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五)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有前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行为的,可以并处每件100元或者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五项行为的,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破解软件是犯法的吗?
破解软件是违法行为
第二十三条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或者本条例另有规定外,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发表或者登记其软件的;
(二)将他人软件作为自己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
(三)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作为自己单独完成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
(四)在他人软件上署名或者更改他人软件上的署名的;
(五)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修改、翻译其软件的;
(六)其他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
扩展资料:
破解软件案例:
当前,通过购票软件、OTA(在线旅行社)网站预定火车票,已成为很多消费者的习惯。然而,网页上以默认勾选的方式,将租车、酒店优惠、快速退改签服务、交通意外险等五花八门的附加项目与火车票、飞机票进行捆绑销售,
是普遍存在的现象。春运期间抢票环节争分夺秒,消费者如果没有留意这些隐蔽搭售产品而主动取消的话,订单金额将比票面价格多出20~40元不等,在不经意间多花钱。
从法律的角度看,无论购票软件的套路有多深,其实质都是经营者以隐蔽方式,搭售消费者不愿意或不需要购买的商品或服务,这种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首先,“花式”搭售违反了合同法中的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购票软件的搭售方式一般是在网页的隐蔽位置默认勾选,除非消费者主动点击取消,否则达成购买。这一做法有故意误导消费者之嫌,违背消费者作为缔约方享有缔约自由的意愿,
利用消费者急于付款买票的心理搭售产品,有违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
其次,“花式”搭售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诸多规定,侵犯了消费者合法权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但默认搭售行为,
使得消费者对所购产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并不知情,没意识到自己在购票的同时还购买了附加服务项目,其知情权被侵犯。
再次,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这意味着消费者有权选择买或者不买、向谁购买某种产品或服务,并且通过货比三家选出最适合自己的一种。
而OTA网站默认勾选了附加套餐并置于页面隐蔽位置,使消费者很难注意到,更无从比较、选择附加套餐的具体内容,一旦付款完成,只能被动接受所搭售的产品,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事实上被剥夺。
最后,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OTA网站的默认搭售行为,违背消费者的真实意愿,强制消费者购买商家指定的产品或服务,侵犯其公平交易权。
此外,购票软件搭售保险的行为也涉嫌违法。目前OTA网站搭售的保险主要有两种:交通意外险和延迟出票险。对于前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使用格式条款的经营者应当履行说明义务。然而在默认勾选搭售保险的情况下,
商家显然未尽到对该保险的理赔内容、保险责任等进行说明的义务。对于后者,商家涉嫌变相收费、破坏购票秩序,违背了公平交易的原则。一是火车票是由政府定价、具有公共利益属性的产品,作为一种有限资源,火车票的分配应当具有普惠性,
并非出价高者得票。如果消费者花30元购买极速出票服务,真的能够更早抢到车票,意味着他多花钱可以“插队”,
侵犯了其他消费者购票的合法权益,无形中还推高了票价。二是2006年国家就发布了《关于依法查处代售代办铁路客票非法加价和倒卖铁路客票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其中明确规定铁路客票销售服务费5元封顶,禁止加价或变相收费。
面对“花式”搭售,需要社会共治。一方面,监管部门应当积极作为,加大执法监督力度,依法整治,明确要求OTA网站诚实守信,明码标价,禁止默认搭售,规范OTA网站的售票行为。另一方面,各OTA网站也应当认识到,欺瞒、误导消费者只能逞一时之快,
尊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营造和谐良好的交易氛围,才是企业的长久之道。同时,消费者也需要提高法律和维权意识,谨慎识别各类“花式”搭售。
参考资料来源:光明网-购票软件“花式”搭售侵犯消费者权益
帮别人破解软件算不算违法,有没有具体法规?
从法律层面上来说,当事人帮人安装收费软件并破解的行为构成了对著作权人的侵权,是违法行为。
但通常侵权行为需要由受害方进行要求赔偿,即软件开发商对侵权者进行索赔,
因为实践中比较难操作,所以很多不法侵害著作权的行为广泛存在,建议谨慎行之。
如果只是用于自己日常学习,不谋取非法利益,不认为是侵权行为。
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扩展资料
著作权法的特征
1、具有独创性 作品必须是作者创作的智力成果,而不是抄袭剽窃他人的。创作,是一种脑力劳动、智力活动,能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
著作权法中作品的独创性、和专利法中的创造性的要求有所不同。专利法中的创造性,要求必须具有新颖性,甚至要求必须是首创的。
著作权法中作品的独创性,只要是自己创作的,是表现自己思想观念和感情的智力成果,
该作品的水平即使低于已经出现的同类作品的水平,但只要自己创作的,就应认定具有独创性。
2、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成果 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是一个十分广阔的领域,可以容纳所有的智力成果,但体力劳动的成果不属这一领域。
3、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 著作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它的客体(作品)不同于有形财产权的客体具有一定的外在形状、占有特定的空间。
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是指作者所表达的思想、感情、观念的成果,而不是这些思想感情、观念的载体。
但是,作品又必须附着于一定的载体,以一定的形的载体固定、记录下来,并且这种形体可以被大量复制。
4、作品不违反法律 依法被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即便具有上列三特征,也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例如违反我国宪法、法律,内容反动或者淫秽下流的作品,无论是否符合前三个特性,均不能构成受著作权法律保护的客体。
认定一部作品是合法,除宪法以外,出版法是主要依据其他法律也可以成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