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师范大学历史学系 章逸伦
轮船招商局是洋务运动中创建的标杆性的官督商办企业。在一般的叙述中,其早期经营者唐廷枢和徐润被刻画成精明的商人形象,二人在1883年的上海金融风潮期间破产而无法偿还局产,被迫离开招商局。在中法战争期间(1883-1885年)取代二人上位的盛宣怀,因改组招商局,加强官方监督,常被认为是一副典型的官僚面孔。但实际上,盛宣怀在重回招商局初期,对减弱招商局的官方性质和进行商业扩张表现出了明显的兴趣,并因此招致了各方不满。要探究轮船招商局的经营为何在盛氏手中发生了的转折,可以从招商局在中法战争中的处境、活动与盛宣怀上位的历程来做一些解释。
盛宣怀
洋商运漕合同与售产易旗:轮船招商局的自保方案
在中法战争爆发前,中国的轮船航运业呈现三足鼎立的局面,中国的轮船招商局和英国的怡和、太古公司三方签有联营合同,按比例分配主要航线的收益。出于扶持本国企业的考虑,清朝授予招商局运输漕粮的特权。轮船招商局与传统海运业的沙船商人按四六成的比例分运漕粮。漕粮每年春间从上海海运天津交兑,再剥运通州、北京,以供京师粮食俸饷之用。漕运是京师经济和粮食安全的命脉,一旦被阻断,将直接导致京师不稳,故其意义十分重要。
不幸的是,列强对此早已悉知,并有意识地阻碍漕运,以向清廷施压。早在鸦片战争时,英国就根据传教士马礼逊“燕京漕运,以江宁为咽喉,今但盘踞江面,阻绝南北,即可要挟,所求当无不如志”的提议,攻占瓜州、仪征等地,切断长江和运河的通道,意图以此迫使清廷屈服。此后英方又制造“青浦教案”,以英国的传教士与漕运水手发生冲突为由,炮轰海运漕船阻止其离港,致使道光朝的漕粮海运就此终止。中法战争爆发,若法方如法炮制拦截漕船,承运四成海运漕粮的轮船招商局首当其冲。为防止重蹈覆辙,在战争开始后,招商局主动采取一系列措施以应对危机。
光绪十年(1884)上半年,中法在越南交战,战争局势对清朝不利。轮船招商局在清朝授意下,从事探测越南实况及法国军情的活动,因此对时局相当敏感。招商局方面意识到,战况不利但清方又不愿议和,战事很可能扩大到中国本土。商董们因此开始考虑将本年漕粮交由外国轮船公司代为运输,这样既可以保证商局装运漕粮的份额,又能避免船只因战事受损。而自战争开始,英国太古公司就意识到这是他们沾染漕运利益的绝佳机会,遂派遣手下的买办商人联系江浙粮道,试图揽载当年的漕粮。代英商办理此事的袁天锡,一面向办漕官员宣扬轮船快捷,不易被拦截的优点,一面拉拢招商局在事人员,许诺英商仅希望代运沙船的份额,不会影响招商局的利益。袁天锡希望以招商局作为官商间沟通的媒介,促成洋商运漕之事,这与招商局的设想不谋而合。被李鸿章派来清查招商局账目的马建忠本是代运的提议者之一,公司的实际管理者唐廷枢更是从中撮合。在双方的努力下,船商与粮道很快达成了共识,于1884年5月起草运漕合同,约定当年份的海运漕粮,原招商局承运之四成改由怡和洋行代运,沙船承运之六成交怡和、太古、旗昌三家分运,运费水脚每百斤2钱,并保有兵险,若大沽口被法军封锁则允许停运。(陈旭麓等编:《盛宣怀档案资料·轮船招商局》上海人民出版社,2016年,141-143页)
招商局运漕往来文件
这一合同开洋商运漕的先例,其水脚虽仍较清朝给予招商局的低5分,但已颇令英美商人满意。招商局的唐廷枢再三邀请袁天锡和江浙粮道商谈,在决定承运商和协商定价方面出力颇多,这其中很难说没有个人利益的考虑。此时恰逢上海金融风潮影响,唐廷枢之个人资产因此大幅缩水,陷入债务危机。而招商局内部又正发生激烈的权力斗争,盛宣怀与马建忠要求唐廷枢立刻归还挪用局款,以此排挤唐氏。唐廷枢极力促成的洋商运漕合同,令怡和洋行获利巨大,装运的漕粮达总数之六成。而怡和洋行的总买办,正是唐廷枢之兄唐廷桂。通过代运合同,唐氏兄弟不仅获得了较往年更多的漕运份额,更使运漕盈利绕开正在被清查的招商局账目。这当然是盛宣怀不愿意见到的。在唐廷枢四处筹款、促成合同之时,恰逢中法签订《简明条约》暂时停战,盛宣怀乘机提出终止合同,将漕粮交还沙船承运,致使包运合同一时被搁置。而此时唐廷枢虽四方筹措,仍难交还局款,同时他另有办理开平矿务局之职,经过一番权衡,唐氏最终选择保留矿务局的股份,交出所有的招商局股份以抵债。至此,招商局基本落入马、盛二人手中。不过,尽管盛宣怀此后一度支持洋商运漕,但他在中法停战时要求终止合同,不仅仅是打压唐廷枢的行为,也是意识到洋商代运对于沙船利益的损害。从后续发展看,此事确为次年的战时漕运带来极大的纷争。
1884年6月,中法谈判破裂,双方重启战端。招商局凭借轮船航线带来的情报网络,预测到战场将转移到中国的东南沿海地区。闰五月间,商局股东即通信称:“昨午‘海晏’由台湾回来,眼见洋面法舰游行不定,闽洋法舰集泊”。招商局预料到战争爆发迫在眉睫,局势较上半年更为危急。一旦面对本土战事,商局若仅凭尚未定论的代运合同以自保,恐怕力有不逮,商董们遂开始寻求更为有效的自保对策。在确认中法短期不会议和后,马建忠当即提出请洋人另设账房、旗昌代理和怡和洋行代理三种方法。所谓“代理”,实为出售招商局,寄于洋商名下,约定到期赎回,这是国际航运业常用的战时保护措施。对以上三种方案,招商局的管理层经讨论后认为,交洋人另设账房无法解决经营问题。若是交由洋商代理,交给势大的怡和公司,虽然经营更善,但有被吞并的风险。而招商局与美国的旗昌洋行此前已有收购合作,由其经理较为“名正言顺”,被旗昌吞并的可能性也更小。(《盛宣怀档案资料·轮船招商局》,152页)因此,招商局的管理者集体决定将公司售予旗昌。
“海晏”号,招商局轮船,1877年收购自旗昌洋行,中法战争期间曾突破法军封锁,护送刘铭传赴台上任。(《招商局船谱》,27页)
“海晏”号航行图(光绪《重订江苏海运全案》)
但出售招商局还需得到公司最主要的庇护者李鸿章的首肯。此事由李氏的心腹幕僚马建忠向他提出。马氏以“美律简易”、战时换旗乃国际惯例为由,向李鸿章说明出售商局的种种益处。李鸿章当即同意,但随后又表示犹豫,要求马建忠等唐廷枢到沪谈判。而旗昌洋行方面则主动出价525万两收购招商局,并许诺将来可按原价收回产业,但要求招商局3天内给予明确答复。马建忠自然不愿意唐廷枢重新插手局务。面对旗昌给出的优渥条件和美国公使的斡旋,他选择违抗李鸿章的指示,一力担保出售招商局一事,未待唐氏到沪,就于7月31日代表招商局与旗昌签约。此时距法军进攻基隆还剩4天,距马江海战还剩23天。直到法军围困福州船政局、招商局出售半个月后,清廷因招商局股东抗议才知晓此事,但此时早已事成定局。
招商局在1884年的这些活动,是其经营者应对战争风险采取的自保行为。从洋商代运合同到售产换旗,既是对战争态势升级的反应,也是公司内部权力斗争的结果。但无论是唐廷枢促成的洋商运漕合同还是马建忠主持的售产易旗,其核心目的都是在战争中保障公司的商业利益,并无过多考虑官方最担忧的漕运安全问题,也就是说,洋商代运与售产换旗都是商业行为。同时,招商局还试图借此转嫁因漕运“官督商办”等官家属性带来的风险,有意识地将漕粮掩饰为商米,行事极为低调。(《盛宣怀档案资料·轮船招商局》 ,178页)但是,因股东抗议,这些秘密安排被公之于众。面对中枢随之而来的责难,李鸿章被迫出面担保洋商运漕的可靠性。这使得次年招商局因洋商的违约,陷入极为尴尬的处境。
洋商包运成为清朝官方应对战时漕运的策略
1884年8月23日,法军进攻福州船政局,致使福建水师全军覆没,是为“马江海战”。在此沉重打击下,清朝朝野震动,被迫对法“宣战”。鉴于战事危急和海防主力丧失,在事官员必须更慎重地考虑漕运问题。负责京师仓储的仓场侍郎兴廉、游百川上折提出一份当年漕运的应急方案,要求江浙海运漕粮提前赶办,并分拨部分漕粮由运河运输,以此规避海运风险。(光绪十年七月二十日兴廉等折,军机处档,档案号:128905)这份奏折引起了清廷的重视,当即被下发给江浙督抚议复。
浙江巡抚刘秉璋极为反对仓场提出的分拨河运意见。在上折回复中,刘秉璋痛陈自己亲眼目睹的运河淤塞难行情形,进而提议,招商局既已售予旗昌,漕粮可随之交由旗昌代运,如果实在无法海运,就将漕粮改折征银。两江总督曾国荃认为应该“责成沙船绅董雇洋轮代运”,即官方不直接和洋商接触,由沙船商自行与洋商协定漕粮的数额与水脚运费,官方可借此回避漕粮数额分配问题,沙船商人也可以从中赚取差价,藉资生计。李鸿章的观点与曾氏相近,他主张由船商出面雇佣洋轮运漕,一切具体事项皆由招商局负责经手。李鸿章、曾国荃都顾虑官方雇佣洋轮运漕的先例一开,事后会被怡和、太古公司援为常例,这会使洋商夺取中国商人独享的运漕权利。(光绪十年十月二十九日户部折,总理各国事务衙门清档,档号:01-20-038-10-004)
清代沙船(浙江海运全案·卷十,58页)
上述提议表明,户部提出的河运方案不被督抚支持。战时将漕粮交由外商运输,是相关官员们的共识。同时,户部也对洋商运漕省费的优点颇为心动,最终决定采用曾国荃提出的“沙船绅董雇洋轮代运”方法,要求江浙两省负责漕米购运事宜的粮道赴上海面议漕运的具体事宜。听闻此讯,因招商局已换美旗成为“洋商”,盛宣怀有意借李鸿章之势,趁机吞下装运全漕的利益。怡和、太古方面自然也不愿错失良机,再次差遣手下的买办联络江浙粮道。买办们主动降低水脚,并向粮道许诺会为漕粮购买保险,以此争取更多漕粮配额。户部此时正为筹军饷焦头烂额,出于“能减一分之运价,籍济一分之饷需”的考虑,极力压低运费。由于铁质轮船运输的成本与损耗都比木质沙船低,户部强硬地要求招商局进一步削减水脚中的修船津贴,使得招商局吞并漕额之举无法顺利开展。最终,各方商讨决定,光绪十年份(1884)的漕粮之四成交旗昌洋行(招商局)装运,原为沙宁船所载之六成交怡和、太古洋行装运。
洋轮运漕和售产换旗,起初只是轮船招商局的自保之策,此时几乎原封不动成为了清廷的战时运漕方案。督抚在意的是洋轮运漕省事省费,无需分兵护漕。户部关注节约正帑开支,轻信了江浙粮道所谓洋商运漕“立有合同”、“确有把握”的说辞。双方都选择忽视包运协议中风险与收益的不对等。盛宣怀起初有意改动洋商包运之约,但这份由唐廷枢促成的合同,却在督抚的支持、李鸿章的保证下得以维持。在洋商运漕事件中损失最大的沙船商人,被更强势的招商局和洋商撇开,在协商时几乎没有发言权,自然对此极为愤恨不满。三方间的矛盾随着时间推移持续发酵。
漕粮海运受阻与沙宁船商抗议
1884年下半年法军在东南沿海的进攻,虽给清朝造成了一定损失,但未取得决定性的胜利。限于内外形势和军事力量不足,法国无力将战争扩大到华北,且需集中兵力封锁台湾。经过慎重讨论,法国海军司令孤拔于1885年2月26日宣布派兵船在吴淞口附近海域搜查,通知各国商船禁止运输漕米、兵械,开始实行“大米禁运”政策。
就海防而言,清方最忌惮第二次鸦片战争的重演。在该次战争中,英法联军封锁渤海湾,从大沽登陆进攻北京。中法战争时,清朝对漕运的筹划,亦基于这一担忧。招商局方面原本计划将漕粮由轮船海运烟台,此后“无事则河开北驶,有事则上栈烟台,酌量陆运”。封锁吴淞口而非大沽实出乎清方意料,这一方案遂无从进行。对此,清朝希望他国出面调停以解决漕运困境。洋商包运方案的本质就是将他国利益牵涉其中,令法国投鼠忌器。在得知法军禁运漕米后,清方立刻开展外交活动,希望怡和、太古所属的英国和旗昌洋行背后的美国抵制法军的行动。
英国首先对法方表示强烈反对。但此时英俄在阿富汗的战争一触即发,英法在埃及的战争刚于1883年结束,英国所处的国际局势并不乐观。因此,尽管在口头上严词抗议,英国始终没有采取任何实际行动。而美国在漕运上的利益其实并不大,也未有实际举措。招商局与旗昌的售产合同规定,在收回局产时,原招商局轮船所获盈余仍归商局所有。且旗昌洋行也并未因承运漕粮获得应有的减税待遇。在拖延数日后,美国公使向清方表态,美方承认粮食禁运是国际法给予法国的战时权利,美国不能插手此事。于是清朝借“洋商代运”引起第三国介入漕运的设想就此落空。
在选择洋商包运方案后,清朝官方事实上放弃了通过自身力量(例如军舰护漕、运河运漕)解决漕运的尝试。在船商方面,则有两种截然不同的态度。自签订包运合同后,每逢法军骚扰沿海,英美船商就拖延时日拒绝起运。在1884年底,英国领事还对运漕协议提出补充,规定漕粮所保的兵险,只赔偿运输途中因战事造成的损失,若未装船就有战事,则可以停运。此时面对法方的禁令,洋商自然再次停止装载漕米。
自轮船航运业兴起,沙船的生意江河日下,船商极其依赖运漕利益。此时英美轮船商人即使不运漕仍可照常营业,而沙船商人却因无漕可运困窘异常。法军兵力有限,对长江口的封锁其实并不彻底,中国的民船多有利用雾天成功偷渡出长江口的事例。沙船商曾“因抚恤之款已绝望,故不顾死活,硬装廿万”之举,大有迫于生计,愿意铤而走险、偷渡运漕之势。但洋商已将漕粮收存入栈,放任粮食霉变,并借机向州县收取存栈之费。欲运而无漕可运的沙船商见状自然更加愤怒。
法界轮船招商局码头(《申江胜景图》,1884年)
沙船商的愤怒不仅针对洋商,亦指向招商局。在唐廷枢管理时期,唐氏先有促成江浙粮道和洋商买办签订包运合同之举,后又有“沙船装运不及则招商局帮装”的言论泄露,扩张意图昭然若揭,已经引起了沙船商的仇视。在接管招商局初期,盛宣怀又听从了负责漕运的会办谢家福的建议,成功借助沙船商对洋商的仇视,说服部分沙船船商,将沙船的漕额交由招商局承运,约定所得利益四六分成。但因户部压低招商局水脚,使此举无利可图,故而未能进行。招商局既失去了摆脱与沙船、洋商纠纷的机会,又未如愿扩大利益,反而因出卖沙船商人的利益和售产自保成为众矢之的。实际上,自招商局易旗以来,一直有御史上奏要求处死马建忠和盛宣怀等人,沙船商也声称要将抢夺其生意之人丢进黄浦江,盛宣怀迫切希望废止合同以应对各方诘难。但在户部确定当年由洋商运漕后,招商局和盛宣怀已经骑虎难下。
在法军禁米一个月后,运漕显然无望,盛宣怀遂致信李鸿章,希望总理衙门出面撤销合同,甚至代拟了奏折。但李鸿章以北洋不宜越俎代庖干涉江浙之事为由,拒绝出面毁约。时至4月,中法开始谈判,沙船商采取了更激烈的行动。一部分沙船商直接向李鸿章上书,请求抚恤和归还沙船漕额;又有部分船商组织人员进京,直接向户部和仓场控诉洋商和招商局,指责招商局与洋商所订的合同临险不保,是为图私利耽误漕运。听闻沙船商进京的消息,自知难逃其咎的盛宣怀,不得不绕过李鸿章,再次向户部尚书阎敬铭上书,希望由户部出面废止洋商包运合同,并各处托人进行阻拦沙船商人。当然,这些行动终究于事无补。
沙船商的京控将漕运的纠纷公诸于朝堂,洋商代运的失败再无法遮掩。总理衙门终于出面提出销废洋商运漕合同,并要求北洋、江浙从中调停。李鸿章一边登报安抚沙船商,一边提醒盛宣怀,此事可能给其带来牢狱之灾。面对销废合同的要求,怡和、太古有恃无恐,表现得极为傲慢。买办袁天锡声称“太(古)虽不运,脚仍全要,我做生意,粮道有合同在,不怕沙”。即使李鸿章遣人调解,亦无进展,英商坚决不肯废除合同。拖至4月底,中法双方正式议和,此时漕粮霉变已经非常严重,中枢要求漕粮即刻起运。废合同的争执尚未有结果,只能照合同办理。当年江浙漕粮最终由旗昌(招商局)承运43.3万石,怡和、太古共运57.8万石,沙宁船运31.4万石。
善后讨论与招商局的改组
战争期间,天庾正供遭法方拦截,清廷颜面无光,李鸿章、商局诸董备受攻讦。中法议和后,清廷要求臣工讨论如何善后整顿,建设海防,漕粮海运作为海防问题的一部分,在会议中多有涉及。
海防会议中提出的漕运改革设想,大致可分为三类:漕粮改折并于京畿兴办屯田、恢复河运、修建铁路运粮。这三个设想反映了清朝官员对漕运问题的共同认识:海防难以倚仗,内地运漕更为可靠。清朝对漕运的判断一定程度上是战争局势的投影:中法战争中,清军在海战中一败涂地,但陆战互有胜负,故清朝对内地运输较有信心。由此,清朝在战后采取了更保守、向内地收缩的漕运政策。清廷一方面下令逐年增加河运漕粮的额数,另一方面需要加强对海运的管理,最直接的对象就是轮船招商局。
长久以来,在漕粮海运问题上,除海防安全外,中枢的另一大顾虑是“商办”带来的不可靠性。从嘉庆朝首次讨论雇商海运开始,清朝统治者一直因海运不受官方控制而深感不安。尤其是对商办时效性、价格、船只雇募之不确定性的忧虑。不幸的是,中法战争期间,这些弊端全部暴露,清朝上下由此意识到商业合同的不可靠。当日的报刊舆论尖锐地指出,英美方面只需遵守合同中对其有利的条款,中国却因顾虑开罪诸国而不敢索赔。这样的批评矛头多指向招商局,指责招商局受国家之惠甚多,却只图私利,以“私情”出售局产导致1884年的漕运乱象,认为应将漕粮交由官船运输。(《论商轮承运漕米事》,《字林沪报》光绪十一年正月十四日,第1版)
客观地说,售产换旗,保兵险以规避战争风险,是合乎国际惯例的应对方法。但英国公使出面修改条款,使洋商不履约也无需赔偿,是清朝作为弱国的无奈,并非招商局的责任。但是,在战争期间先后管理商局的唐廷枢和盛宣怀,均是一面试图减弱招商局的官方属性,同时又为自身利益或公司利润觊觎漕运权利。漕运供给京师的特殊性质,使它既是一项红利,也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招商局经营者的两个目的显然难以同时达成,又因借助官势逐利,同时开罪官商二方。尤其是沙船商董向朝廷直接抗议,更是制造了社会问题,加剧了中枢对商局及盛宣怀的不信任。
但战时暴露出的种种问题,也让盛宣怀意识到中枢有必要加强对招商局的控制,这成为他的机会。在沙宁船商京控后,盛宣怀多次给李鸿章去信,表示商局事务愿意完全听从北洋大臣的安排,声称“职道在沪,无论何人会办,总可用其长而化其短”,同意完全交出人事任命权。同时,秘密出售局产的行为也招致了商业资本的不信任。股东、经理者无法行使其权力和义务,对招商局大失所望,这也迫使商局管理者寻求官方庇护。1885年,盛宣怀改组招商局,颁布“用人十条”,取消了此前招商局内部事务由众商会议的条款,规定招商局督办由北洋大臣专派,大权独揽,其下的人事任命、重大公事,皆需向北洋大臣请示。至此,招商局完全确立了官督商办体制。
(招商局用人十条原件,《招商局画史》,22页)
盛宣怀主动放弃招商局经营自主权,用“借官以凌商”的章程改组招商局,是在同时失去官商信任的处境下,坐稳商局督办位置的唯一办法。更重要的原因是洋务事业也因中法战争的失败而受挫,清廷在善后讨论中,一方面同意继续开展洋务事业,但在认识和实践中显得较为保守,海防如是,漕运亦如是。此后,招商局收到的官方资助日益减少,其经营在盛宣怀的管理下进入了所谓的“敛”字诀时期,商业扩张停滞,官僚化趋势显著加强。
在招商局的研究中,刘广京先生等前辈学者多强调晚清中国金融业和工商业的脆弱性,认为是1883年上海金融风潮,导致以唐廷枢和徐润为代表的商人失去承办能力,才使一心为官的盛宣怀得以在招商局建立官僚化制度。但从对局产和漕运业务的处理看来,盛宣怀与唐廷枢一样试图减弱商局的官家属性和进行商业扩张。笔者认为,唐氏和盛氏部分观点的对立,其实质是经营权的争夺。盛宣怀改组招商局,有内外交困之形势所迫的成分。改组后的招商局,经营日益官僚化,不仅是盛宣怀经营理念的结果,更是官方政策所致。1885年以后,轮船招商局经营的转变,固有盛宣怀的个人原因,更是由于在中法战争的漕运危机之后,清朝需要一个盛宣怀式的官僚管理者。
责任编辑:黄晓峰
校对:刘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