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1日至25日,和县某公司员工曹某某与同事前往张家界市出差,25日曹某某自张家界市返回并前往盐城等地,后曹某某于7月28日回到和县,返回前因该公司员工孙某等人出差时接触了新冠肺炎确诊病例,与孙某等人有接触人员已被集中隔离,曹某某及70余名未与孙某直接接触员工在公司宿舍内隔离。
在宿舍隔离期间,曹某某明知政府部门已发布关于近日自张家界等疫情发生地区返回人员需要主动报告单位、社区或相关部门,但曹某某仍未主动及时向单位、社区及有关部门上报张家界旅居史,和县疾控中心于8月5日接外地协查通告,曹某某系张家界返回人员,且感染风险较高。
当日疾控中心将曹某某送至集中隔离点隔离,原来与曹某某一同在公司宿舍内隔离的70名同事及一名与曹某某接触的外卖人员均被安排至集中隔离酒店隔离观察。曹某某的行为扰乱了和县的疫情防控秩序。
曹某某的违法行为已构成扰乱公共秩序,情节较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给予曹某某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疫情防控人人有责
希望广大群众认真遵守疫情防控要求,积极配合相关防控工作,主动关注、宣传官方信息,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共同维护良好的疫情防控秩序。对于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处理。
综合:聊时局、和县公安、和县人民政府发布
来源: 合肥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