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的发展,连锁店也越来越多,其中一些连锁品牌旗下的店铺,虽然名字一样但是经营主体不同,这固然方便了运营,但是也会给员工和管理者带来一些困扰,比如在员工因为“调店”引发劳动争议后,离职原因的判定就会各执一词,甚至走向诉争。近日,黄岛区如家酒店因为“调店”引发的劳动争议与员工对簿公堂,并最终输掉了官司。
2011年3月,于某入职如家酒店从事运营经理工作,双方签订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自2018年3月16日起至法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条件出现时止,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点为青岛。
2019年10月21日,于某填写离职申请交接表,表中显示,其从如家黄岛胶南青岛西站店调入黄岛胶南海水浴场店,离职原因为工作需要调店。如家酒店向于某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报告书》,该报告书中填写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原因为“个人申请解除劳动合同”。如家酒店和于某对于某离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应发工资为4480元均无异议。
对于员工调店需要填写离职申请表的原因,如家解释称,于某原来工作的酒店和调整之后的酒店都是如家酒店名下的店铺,但是经营主体不同。
于某调整工作地点后与黄岛区荣鼎商务宾馆另行签订了劳动合同,由黄岛区荣鼎商务宾馆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2020年7月13日,于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如家酒店支付经济补偿40320元。9月23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如家酒店支付于某经济补偿。
如家酒店不服裁决,诉至法院。
如家酒店认为,于某离职原因并不是因为工作需要调店,系其主动提出离职申请,并以离职申请交接表为据。
但是在填写这份离职申请交接表时,于某在“其他”处勾选并填写内容“调店”,这成为关键证据之一。
双方争议的焦点,其实就是员工是否主动提出离职,这关系到如家酒店是否需要支付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中,如家酒店以于某个人申请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于某对此不予认可,如家酒店作为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而如家酒店提交的离职申请交接表、员工调动审批表显示于某因“调店”的工作需要而提出离职,并非基于其自身原因而提出主动离职,如家酒店亦未提交其他有效证据佐证于某系个人原因离职,故法院认定,如家酒店与于某解除劳动合同系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如家酒店需支付于某相应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在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判决中,一般都会判定调店属于劳动合同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除非用人单位有扎实的证据,证明员工是因为个人原因主动申请离职。因此,青岛如家酒店不惜历经仲裁、一审、二审来打这个官司,不知道用意何在,何况对方是一个在自己这里工作近十年的员工。
编辑:董楠